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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建议第0090号建议的答复
(加强医疗保障 深入推进医养结合 建立照护保险制度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7-30 18:16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高庆玲代表:

您提出关于“加强医疗保障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建立照护保险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向家庭延伸方面

(一)加大医保政策倾斜,提高家庭病床待遇。对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需卧床治疗的、符合住院条件的70周岁以上等依赖长期医疗护理人员,由本人或家属就近向具备家庭病床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经医师检查确诊后可设立家庭病床。参照同级医疗机构调整降低自付比例,取消原家庭病床300元起付标准,将个人自付比例由5%调为参照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政策执行,即在职和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在二级医疗机构分别为5%和3%,在一级医疗机构分别为3%和2%。提高医保基金支付限额,将家庭病床的支付限额由原先每季1500元,提高至每季4050元,有效减轻了老年群体居家养老就医负担。家庭病床完善政策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效果,享受人次和基金支付比例大幅提升。2015年家庭病床享受人次为3803人次,2020年底上涨至15039人次,上涨了295%,基金支付也由2015年的98.7万元,上升至2020年底的415.54万元,上涨了321%。

(二)完善定点管理,支持服务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降低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及护理院的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条件。凡符合内设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及护理院,不受取得执业许可3个月限制,按规定直接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实现医保定点联网。目前,我市两定机构中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115家,定点护理院49家。对不具备内设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鼓励其与所在社区医疗机构合作,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所发生的医保范围内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同时,分类实施护理结算标准,定点护理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医保按110元/床日、一级及以下机构按100元/床日标准结算,2020年整体给付率超过100%。

二、关于优化社区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布局方面

(一)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签约。完善“15分钟社区医养服务圈”,全市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34个,67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设立了237个家庭医生工作室。积极推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老年人群,2020年度为749057位老年人签订家医签约服务,为失能、半失能等行动不便的居家老人提供预约上门诊疗和健康管理服务。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养老机构签约,为老年人提供定期巡诊,协助老年人预约门诊专家号及转诊住院等。截至2020年底,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171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186对。

(二)优化医养结合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施布局规划。根据《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等文件要求,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融合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增设养老服务项目,逐步形成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2020年底,启动新一轮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修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与医疗机构就近布局。通过挖“存量”、找“增量”、强“变量”,落实建设载体,加强养老机构床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街镇医养结合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目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已实现全市范围内100%全覆盖,秦淮区海熙敬颐项目、溧水区中建扬子悦年颐养中心有望在4月前试运营,可新增床位310张,江北新区、江宁、鼓楼、栖霞、高淳等区已初步确定街镇医养结合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点位。

三、关于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政策方面

(一)调整服务价格,促进医养结合可持续发展。一方面,调整家庭病床巡诊等项目价格。大幅度提高医护人员上门服务价格,体现医护服务人员劳动价值,有力调动基层医务人员上门服务积极性。另一方面,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在现有护理价格政策基础上,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值等因素,合理制定“互联网+护理服务”价格,以价格杠杆促进居家护理服务发展。

(二)明确养老机构进行医养结合的补贴标准与保障措施。设立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设置护理型床位补贴标准,养老院内增设医务室补贴5万元,护理站补贴10万元,护理院补贴15万元,康复医院补贴20万元,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75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贴。同时,明确参评三级及以上等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须提供助医项目,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开展社区居家医养服务项目。

四、关于建立失能人员照护保险制度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照护和生活照料需求,促进养老和健康产业发展,不断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经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市委深改委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2月1日,市政府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能人员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宁政发〔2021〕10号),2021年7月1日起我市正式实施失能人员照护保险制度。失能险参保人员经失能等级评估为重度失能的,可按规定享受失能保险待遇,其中:入住机构的按60元/天享受补助;居家接受照护服务的按45元/小时、每月30小时享受补助。失能险制度实施后,相关群体照护政策待遇将得到进一步改善。后期,还将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政策规范和管理制度,形成保障基本、责任共担、机制创新、各类制度有效衔接的政策、管理、服务制度体系,有序推进我市失能险制度建立和实施工作。

深入推进医养结合,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今后,市卫健委还将密切联系相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医疗卫生资源向社区、家庭流动延伸,切实推进医养融合工作开展。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