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2021年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市人大代表建议
汪东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长江四桥收费优惠的建议已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南京交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将我集团所属南京公路集团关于落实长江四桥南京车辆通行优惠工作情况简要答复汇报如下:
一、原国家、省市收费政策文件相关标准
根据(苏交财〔2012〕334号)文件南京长江四桥自2012年通车之日起实施收费,核定收费年限为15年,小客车(≤7座)跨江大桥通行费收费标准为25元/车次,接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为0.55元/车公里。2019年底前,对行驶在栖霞匝道收费站-横梁匝道收费站区间的以下过江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南京籍过江小客车(≤7座),跨江大桥通行费按20元/车次计费,接线高速公路通行费全免。
二、现行优惠政策情况
2019年在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8号)等文件要求,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收费公路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清理规范意见》(苏交财【2019】123号),制定以下我省收费公路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清理规范。规范意见明确:
国家清理规范政策主要对以下三类地方性优惠减免政策进行清理规范:
表1:地方性优惠减免政策清理规范
第一类 |
针对本地企业、本地货物等特定市场主体出台的、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
第二类 |
需要停车接受人工查验、无法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
第三类 |
影响对跨省车辆正常收费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
规范意见中,取消了我省地方性优惠政策跨江大桥优惠类中“南京四桥区间优惠(苏价服〔2013〕21号)”和“南京四桥南京籍小客车优惠(苏价服〔2012〕334号)”的地方性优惠减免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小型客车根据收费标准,按实际里程收取通行费。
三、相关处理措施
我集团将积极采纳您的建议,并要求南京公路集团加强政策研究,积极采取处理措施: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四桥原有南京籍过江小车优惠已被清理,且取消不久,恢复此优惠需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的政策许可,难度太大。
2、根据国家清理规范政策,需要停车接受人工查验、无法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必须清理。如通过四桥月票优惠实现南京车辆通行优惠,优惠车辆均需办理ETC套装,通过不停车收费方式通行。
3、目前,四桥优惠政策中仍保留月票优惠政策,覆盖范围为栖霞街道、龙潭街道、横梁街道、龙袍街道、长芦街道,南京籍客1型私家车跨江大桥通行费按700元/辆/月计收,接线高速公路通行费免收。对于常态化通行情况,每月按20天往返计算,单次通行费为17.5元,相对取消四桥区间优惠政策前通行成本更低,龙袍街道已在四桥月票受惠区域范围内,往返两地市民可通过办理四桥月票,减轻通行费成本。
今年以来,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我集团高度重视,要求公路集团就“四桥定向减免收费”事项,积极会同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快研究修订现有优惠方案,争取进一步扩大四桥月票政策受惠区域范围。后续如有最新进展,我集团将及时向汪东辉代表反馈情况。
南京市交通集团公司
2021年7月21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