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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建议第0011号建议的答复
    (企业单位垃圾分类处理有关问题建议)
    发布时间:2021-07-29 11:25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沈时洲代表:

    您提出的“企业单位垃圾分类处理有关问题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垃圾分类工作的关心支持,我局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初步调研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生活垃圾相关收费情况及政策

    我市现行生活垃圾收费办法和标准起于2001年,依据是《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宁政办发〔2001〕3号)。其中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按上年年末在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收取;农贸市场、餐饮业等行业垃圾费按照定额与计量收费相结合的标准征收。2008年,市政府出台了《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第二条规定,本市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基本延续了2001年的收费办法和标准,并执行至今。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7〕10号)等文件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生产经营服务企业和自管单位委托环卫企业提供收集、清运等有偿服务,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需要环卫作业企业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到指定场所等服务的,除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应当支付服务费,费用标准按照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垃圾分类实施以来,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迎街门面产生的生活垃圾在收运环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清运服务收费高。清运生活垃圾的服务属于市场化行为,根据《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应当支付服务费。由于价格部门一直未出台相关费用标准,清运费虽由服务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服务提供方大都处于主导地位,对片区的清运服务形成垄断,收费较高。

    二是餐厨垃圾违规收费。2018年以后,国家禁止餐厨垃圾养猪,大量餐厨垃圾没有了出口,开始由城管部门组织收运处置,收运量和收运经费大大增加,各区财政保障不足,使得收运企业向产生单位收费。由于缺乏餐厨垃圾的收费政策和标准,收运价格基本是双方协商。经调查,收费方式有按桶计量,也有包月或包年的,收费价格一般是40-80元/桶(120L桶)。

    三、开展的工作

    今年以来,针对餐厨垃圾收运违规收费问题,我局组织各区开展了整治和规范。

    一是今年春节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区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不得向产生单位收取费用,相应费用应由各区财政予以保障。

    二是组织各区排查统计餐厨垃圾收运许可发放情况,加大对无许可收运企业的查处力度。排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数量,扩大规范收运覆盖范围,将经举报发现的收费问题纳入考核。将收运车辆接入垃圾分类信息平台,加强收运过程监管。

    三是召开餐饮商会和餐饮企业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宣讲政策,进一步向各区收运企业明确餐厨垃圾收运不收费的要求。

    四是组织开展餐厨垃圾投放专项检查,重点查处餐饮店向沿街雨水篦子、窨井等偷倒乱倒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以及向产生单位收费的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

    1.根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要求形成标准,加强垃圾分类的宣传力度,指导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做好垃圾分类,提高垃圾分类质量;根据《南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政策宣讲,引导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主动配合选择合法的收运企业。

    2.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政策,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和餐厨垃圾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的制定出台。

    3.加强前端生活垃圾清运行业管理,由区城管局牵头,建立生活垃圾清运行业准入机制,配合加强执法检查,确保清运工作规范;要求各区环卫企业将生活垃圾收运工作下沉至街道社区,提高清运服务覆盖范围;向社会公布市、区城管局认可的生活垃圾清运企业名单并提供监督举报电话,促进清运行业健康发展。

    4.根据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由市环卫协会牵头开展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成本测算,并向社会公布。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