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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建议第0051号建议的答复
(为大龄失地农民调整失业保险政策)
苏香代表:
您提出关于为大龄失地农民调整失业保险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6年,我市为保障大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76号)中,明确对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的在领失业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适当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2011年,我市在贯彻《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时又对此项政策进行了调整,将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调整为参加失业保险满15年,其中在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的大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延长领取不超过2年的失业保险金。
2020年,国家出台了《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全国统一实行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政策,明确了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随后,江苏省和我市相继出台相关文件予以贯彻落实,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我市对已按原政策享受失业保险金的,继续执行至期满。
关于代表提出调整失业保险政策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沟通,争取政策支持。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8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