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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玮代表:
您在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0023号“规范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收费标准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为提升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工作有着重要而积极的意义。为此,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您所提到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收费问题在一些小区确实客观的存在,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1、关于“规范收费标准”的建议
您的这一建议,对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管理具有指导意义。目前,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建设基本由充电桩企业自行投资建设,运营商在电价基础上加收部分充电服务费。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经营者应主动规范价格行为,做好明码标价等工作;如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2、关于“采取更具细分度的灵活收费方式”的建议
我们非常赞同您提出的建议,下一步将加强与充电桩企业的互联互通,调研外地的先进做法,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科技化水平,增强电动自行车的充电效率的同时,划分收费区间,增加不同收费方式。运用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鼓励企业参与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和管理,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平衡资本方投入与收益,让资本方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实现合理收益,进一步减轻群众充电资费负担。
3、关于“加快推广智能充电桩”的建议
您的这一建议非常具有前瞻性,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是充电桩的发展方向。我们将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在符合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在公共空间配建车棚,集中增设智能安全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在车棚安装监控设备,与公安部门对接,接入公安监控网络,为群众安全停车充电提供保证。同通过智能充电桩,进一步丰富支付方式,让群众可以通过投币、刷卡、扫码等支付方式对车辆进行充电。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建议和指导!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1年7月8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