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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电费阶梯收费合理性、人本性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关于阶梯价格人口问题的政策规定
为引导社会合理、节约使用电力资源,建设社会整体运行成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指导意见,对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实施阶梯价格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社会形成节约意识,推动节能减排。意见明确,阶梯价格制度按户设置阶梯用量,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单个居民用户对应家庭居民人数较多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妥善研究解决办法。
二、省关于阶梯价格人口问题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居民阶梯电价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对家庭户籍人口在5人(含5人)以上的用户,每月增加100度阶梯电价基数。省对家庭人口的认定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依据。
2021年,针对近几年来人口政策、户籍制度的调整等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结合江苏实际,会同省有关部门充分研究,出台了《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2月1日起,“一户多人口”以我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江苏省居住证》等在同一住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包括持其他我省核发长期居住证明的境外人士)数量为认定依据。人数满5人及以上的,可申请每户每月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人数满7人及以上的,也可选择申请执行居民合表电价。每位居民用户同时期只能在一个住址申请办理,不能同时在多个住址重复办理。实践中,我市对在市级公安系统中进行登记的常住人口也可享受上述政策。
感谢您对我市价格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5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