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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建议第0364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我市加油站柴油罐改汽油罐的再次建议)
    发布时间:2021-07-31 20:31 来源: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刘群代表:

    您提出关于我市加油站柴油罐改汽油罐的再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您的提案办理工作,针对您的建议,我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在去年提出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坚持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民办实事等要求,多次调研企业实际需求,会商研究柴油罐改汽油罐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简化程序或取消审批,提出了依法实施的具体措施。7月13日,我局相关负责同志和中石化南京公司分管负责同志,同您共同研究了各部门针对柴油罐改汽油罐提出的办理意见,认为各部门意见总体切实可行,必将有效推动加油站柴油罐改汽油罐工作。各部门意见具体如下:

    一、市规划资源局主要意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文件精神和《南京市规划局关于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宁规字〔2018〕320号)要求,市规划资源局制定并印发了《南京市第二批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根据《清单》,加油站用地内部储油罐等工艺设备改造,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其中涉及相邻关系的,以社区自治方式统筹处理。

    二、市建委主要意见,加油站在原批复站区范围内对相关储罐进行油品变更,如未改变原加油站消防设计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变原加油站消防设计的,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执行。

    三、市应急管理局主要意见,加油站调整油罐油品存储种类事项原则上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履行“三同时”手续,企业取得相关立项手续后,由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安全条件论证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依据市建委意见,对于未改变原加油站消防设计的,市应急管理局在核发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消防验收文件。

    四、市生态环境局主要意见,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城市建成区新建、扩建加油站和涉及环境敏感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加油站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在上述范围内均不需要编制环评文件。如现有加油站柴油罐改汽油罐不涉及扩建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需要开展环评;对需要办理环评的及时指导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开展环评文件编制,简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加快环评审批。

    五、市商务局主要意见,在确保柴、汽油市场供应平衡的原则下,鼓励并支持加油站“柴改汽”工作,并着力优化和简化审批验收程序。结合各部门意见,市商务局在加油站“柴改汽”完成后,企业能够提供有效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安评报告、防雷验收文件和计量合格证,即可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书》,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下步,我局将继续跟踪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强服务,积极推动加油站“柴改汽”工作。

    感谢您对我市成品油市场建设和发展的关心与支持!

    南京市商务局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