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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艳丽代表:
您好!您在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出台禁止虐待动物相关条例的建议收悉。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对您的建议非常重视并提出明确要求,交由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办、法制委员会协办。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形成了办理意见。现将建议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近年来由于国内虐待动物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吸引网友的关注,在网络直播中时常会出现虐杀动物的视频,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基于此,建议我市以创新优化社会治理为目标,尽快出台禁止虐待动物的相关条例,通过民事处罚、罚做义工、纳入公民诚信体系等方式,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权不受侵犯,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促进社会安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随着虐待动物事件频发引发公众谴责,近几年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继提出关于制定禁止虐待动物法律法规等建议。反对虐待动物、大力保护动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动物保护工作,目前虽未制定统一的反虐待动物法,但《畜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对动物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在保护观赏动物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分别于2010年、2013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全国动物园发展纲要》,要求动物园能够切实为动物提供适宜的生活条件,不得进行动物表演,保障其健康生活和繁育。
目前,多数虐杀动物的行为可以通过现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公安等多个部门都在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盗抢和杀害名贵宠物的,可能涉嫌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以投毒方式杀死动物用于制售食品的,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猫狗等动物肉冒充羊肉,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实践中,对虐待动物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行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也有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2002年,清华大学学生刘某在北京动物园用硫酸泼熊的事件引发强烈社会反响。2003年4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有故意损害财物罪。
虐杀动物等行为严重伤害了动物,破坏了公序良俗,践踏了生态伦理,损害了民众身心健康,确有必要完善相关方面的立法。同时,我们也看到,对社会公众普遍反对的残忍虐杀动物事件以及利用互联网售卖“虐杀视频”牟利等行为,由于缺乏相关立法规定而难以实施有效打击,现有法律规定较为零散,均不足以防止动物被虐待。
我国在动物利用方面历史悠久,从事动物生产、加工利用的行业较多。动物保护问题涉及行业发展、民族习俗、宗教习俗、伦理道德等多重复杂因素,全面提高动物保护水平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一步,市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将在制定立法五年规划和新一年立法计划时,积极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认真研究您所提的通过立法反对虐待动物等建议,适时召开专题座谈会,重点调研生活性陪伴动物以及城市流浪动物的被虐待情况,摸底排查对利用虐待动物形成黑色产业链牟利的执法监管惩处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待条件成熟后,将制定禁止虐待动物、完善动物保护列入立法规划,以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建立明确、系统、完善的相关条例。同时,我们将在适时修订《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时统筹考虑,从引导市民文明饲养宠物、爱护流浪动物、拒绝传播虐待动物行为等“小切口”入手探索立法,既可以补齐有关禁止虐待动物地方性法规的短板,又能将涉及禁止虐待动物方面的规范纳入城市文明行为的法治化轨道,引导人们自觉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衷心感谢您对动物保护工作的关注和对人大立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工作建议。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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