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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建议第0272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注册型企业发展壮大后地区税源如何维护的相关建议)
发布时间:2021-07-27 10:57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于海阔代表:

您提出关于注册型企业发展壮大后地区税源如何维护的相关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注册型企业的招引和培育一直是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核心内容,既是各区域板块营商工作的重要指标任务,也是其经济发展的主要财力支撑来源。为了避免各区争税源,在注册型企业的招引上过度竞争,促使注册型企业税收尽量归属原注册地,我市在政策制定、具体操作和平时监管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明确企业跨区搬迁财政收入和分成政策

政策制定上,针对企业跨区搬迁涉及到的地方财政收入划分、及迁入迁出地的利益分配事项,我市出台了相关文件。2018年,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宁委发〔2018〕5号)和《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跨区搬迁财政政策的通知》(宁财预〔2021〕174号),明确完善市内一般企业跨区域搬迁财政政策,合理引导预期,保障迁入区和迁出区的合理利益。一是在收入归属上,按照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行政管辖地、收入归属地三统一的原则,及时调整搬迁企业收入级次;二是在财力分成上,对一般预算收入100万元以下的搬迁企业,考虑到数量多、税率多,情况复杂,参考同类城市做法,不予划转财力;对一般预算收入超过 100 万元的搬迁企业,实行迁出、迁入区财力划转政策,即:搬迁前三年平均财力为基数,五年内由迁入区补助迁出区(其中前三年全额,后两年减半)。

以上政策通过架构区域间财力分享通道,有效保障了跨区招商区域间利益,推进资源要素高速聚集。

二、规范政府扶持行为,避免挖抢税源

具体操作上,根据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由市财政局牵头,与市税务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建立税户市内跨区迁移协调处理工作机制,避免无序竞争、互挖税源。

一是确定联合工作组审议的跨区迁移企业标准为上年度入库税款300万元(含,以下简称“审议标准”);二是对超过审议标准的企业,联合工作组根据税务部门核实的企业搬迁情况共同明确意见,按月进行调整;三是对超过审议标准且迁出、迁入区存在争议的企业,联合工作组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按市政府明确的意见执行。

对未超过审议标准且符合迁移条件的,迁出区税务局即时受理并办结迁出手续;对超过审议标准的,按照核实报送、联合审议、集中调整的流程执行。

三、加强市场监管,做好企业属地管理

市场监管上,鼓励企业在实际经营时实行“三地合一”。即注册型企业应做到“登记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税务缴纳地址”为同一个地址。

加强对注册型企业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

对要求区间迁移的企业,规范企业档案迁移办理手续。对企业因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化,超出原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需要办理档案迁移手续的,需提交企业迁入(迁出)调档的申请、迁入地登记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调档函(仅用于迁出地登记机关收取)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件材料。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严格执行跨区迁移工作规程,保障企业正常的流动和生产经营,维护财税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将加强协作协同,完善企业搬迁财政政策,优化跨区迁移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财税秩序,为地方政府有效有序招商引资,促进区域社会经济事业高质量发展服务。

南京市投资促进局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