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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395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简化垃圾处理费退费程序,减轻市民负担的建议)
吴先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垃圾处理费退费程序,减轻市民负担 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01年起,我市根据国家和省“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规定,本着“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原则,采取先征后返,向全市范围内住户每户按5元/月征收。其中对有物管小区住户于次年凭已缴纳上年度物业管理费收据和水费发票,按2.5元/月返还。多年来退费方式无论是采取设点返还,还是委托物管企业返还均带来一些弊端,市民反映强烈。
为解决住户垃圾处理费返还难问题,2019年9月,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定采取“据实收费”改进措施,即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有物管小区住户每户按2.5元/月征收、非物管小区住户每户按5元/月征收,均不再返还。
下一步,我市将采取有效措施,对2020年之前住户垃圾处理费尚未返还的,做到应返尽返。
感谢您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