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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634号提案的答复
(建议取消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 汽车的车辆年检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31 17:33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宋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取消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车辆年检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取消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车辆年检制度”的建议

对机动车实施定期检验是确保机动车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车辆排放达标的必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目前,车辆定期检验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的,车辆安全性能检验是由社会化的机动车安检机构根据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机动车开展检验,并对其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负责。关于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型除外)排放的年检周期,国家根据车辆技术情况,历经了2003年以前一年一检、2003至2014年期间六年内两年一检、2014年9月起执行六年内免检的三次调整,检验频次已大幅减少。生态环境部对符合6年免检车辆排放劣化进行调查分析,2年以内车辆排放合格率96.38%,6年后合格率降至85.27%。因此,目前的车况水平达不到取消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年检制度的条件,还须采取检测/维修(I/M)制度加以控制车辆达标排放。

二、关于“春节假期车辆密集检验”的问题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因此,春节假期并不会对车辆年检造成实质影响。

三、关于“车检流于形式”的问题

目前,我市安检机构在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时,均使用全国统一的安检机构监管系统,需按照要求上传车辆外检照片、上线视频、申请资料、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明凭证。同时,我局与市场监督、环保、交通等部门也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司其职,通过开展联合检查等方式强化安检机构日常监管,确保车辆检测依法合规。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与市场监督、环保、交通等部门保持密切协作,多措并举,不断提升车辆检验工作的群众满意度。一是加强行业监管。依法对检验机构始终保持严管态势,督促各机构守法依规、诚信经营、公正检测,对机构不规范检验及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严格查处。二是提升服务质效。创新建立车辆分类管理制度,通过大数据监管,优化审核流程和检验流程。开发智能审核比对系统,继续推动先发标后审核工作,提高非营运小车检验工作效率。通过微信或短信平台、电话、网络等方式,开展预约检验业务,增加免费导办人员,维护良好检测秩序,杜绝出现非法中介或“黄牛”扰民行为。三是强化联合治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常态化开展专项检查,推动建立公平规范的机动车检验市场秩序。同时,严厉打击黄牛和非法中介,全力维护安检行业环境秩序。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南京市公安局

2020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