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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越峰委员:
您提出“关于在我市建立老年人长期基本照护商业保险制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培育发展社会化照护服务市场
一是试点建设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护理中心,满足上门照护的突出需求。为了满足居家失能老人上门护理的刚性需求和养老不离家的愿望,2017年6月,市民政局会同卫计、财政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护理中心建设试点的意见》,要求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护理中心(以下简称“综合护理中心”)达到养老服务中心和护理站的标准,并配备爬楼机、助浴车等大型设备,2019年底,全市已建成116个AAA级及以上具备医疗、养老双资质的综合护理中心,覆盖全市60%的街镇。
二是创新开展喘息服务,缓解长期照护负担。2018年,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南京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养老喘息服务和老年人购买紧急呼叫服务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每天150元的标准,每年免费为符合条件的居家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15天的“全托”服务,让家属适当喘息。喘息服务主要是面向身体困难老人,与经济状况无关,惠及全市更多的社会老人,而且此服务采取“全包”模式,在15天的喘息期内,不再向家庭收取其他费用(医疗和个人用品除外)。目前已累计为2336名居家重度失能老人免费提供一定时间照护服务。
三是试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把养老床位搬回家。为满足老年人“养老不离家”和专业护理需求, 2017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出台《南京市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实施办法(暂行)》,在全市试点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按照普通养老机构服务标准,由养老机构和AAA级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中心为居家的失能失智、半失能老人提供机构标准的家庭床位,并建立家庭养老床位综合运营补贴及评估机制,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将服务延伸到家庭。通过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与养老机构床位纳入“一体化管理”,经过“规范化流程”,实现“专业化服务”的机构式服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既有效解决城区养老床位供给瓶颈问题,降低养老机构床位建设成本,也满足了老人“养老不离家”的愿望。截至目前,全市开设家庭养老床位5684张,等于新增50家中等规模养老院,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二、合理确定基本保障范围
一是建立困难人员免费参保制度。对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被征地老年生活困难人员以及低收入等10类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实现应保尽保。
二是制订专项医疗保障政策。针对老年实际情况,专门制订出台了老年长期护理康复医疗费用按定额结算、家庭病床、免费健康体检、重病慰问等政策,加大对老年人专项医疗保障力度。
三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各项医疗保障政策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提高老年人医疗保障待遇,医疗保险整体报销水平较在职人员高10-15个百分点。
三、做好长护险前期准备工作
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原则性要求,明确南通市、苏州市等15个省级及地市级市为试点单位,标志着国家层面推进全民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与发展的启动。
今年5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扩大试点范围,同时强调了“未经申报同意,各地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南京未纳入此次试点范围。我市虽然未被纳入试点,但一直在积极开展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相关准备工作,认真组织调研,学习先行经验,先后赴广州、上海等试点城市进行考察学习,为我市长护险建立积累经验,提供借鉴。在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国家、省部署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外地做法及我市实际,市医保局牵头初步提出了我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工作思路,构建了包含保障对象、筹集政策、待遇标准、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管理、经办服务等制度体系。
下一步,市民政局将配合市医保局,积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切实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
四、推进商业养老、健康险试点
目前我市没有明确出台关于推进商业养老、健康险有关政策文件。2015年5月21日,市民政局出台《关于印发<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民福〔2015〕105号。文件规定,市民政局委托保险经纪公司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一般为两年),且以保险公司共保体的方式,承担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业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纳入投保范围,每年每个中心(站)投保1000元。养老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实施为全市推进商业养老、健康险工作积累了有益经验。
下一步,市民政局将积极联合银保监局、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展老年人商业养老、健康险试点调研,鼓励保险公司推出适合老年人的商业养老、健康险险种,探索建立老年人商业养老、健康险政策,为老年人参保入保提供政策和产品支持,切实提高老年人保险财富积累,不断增强老年人支付能力。
南京市民政局
2020年7月16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