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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扶持和促进南京市民办国际学校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办教育是南京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力量。南京市始终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加快全市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工作,纳入教育事业总体规划,科学推进,协调发展。目前,我市民办学校已基本具备现代化的办学条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办学模式和教育品牌,丰富和优化了全市教育资源供给,在推动南京市教育体制改革,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
2018年,南京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江苏省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修订完善了《南京市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设立审批办法》,提出“积极鼓励、公益导向、特色优质、规模适度”的民办学校发展原则。支持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重点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具有办学特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2018年以来,全市设立审批新办民办学校10所(其中:2018年5所,2019年2所,2020年3所),办学层次涵盖小学至高中,部分学校通过特色化的课程体系、灵活的管理模式、丰富的校园活动、中外师资联合教学等办学模式,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二、推进自贸区南京片区教育发展
2019年8月,国务院印发《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其中南京片区占地39.55平方公里,绝大部分地域范围与我市江北新区重合。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自贸区南京片区发展工作,于2019年底出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实施方案》和《关于促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1+9”政策文件。其中,在《关于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国际化的若干措施》中,我市明确提出:“支持各类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投资兴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幼儿园;支持外国教育机构(资源)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机构;支持外资独资举办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南京片区范围内民办学校数量不受配置率限制,五年内支持新建3所国际化学校;放宽南京片区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等战略目标,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过程中。
三、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
2019年,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发展,满足家庭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总体考虑,我市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人社厅《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等文件要求,对全市民办中小学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定价管理措施。小学、初中:一档不超过2.8万元/生.学期,二档不超过1.9万元/生.学期,三档不超过1万元/生.学期;高中:不超过3万元/生.学期。收费定价根据各学校教学管理、社会认可度、收费规范、生源地经济状况等因素审核具体的收费标准。经审核批准,全市民办中小学按一档收费的有5所学校,占民办学校的比例为14.7%,收费标准2-2.68万元/生.学期;按二档收费的有26所学校,占民办学校的比例为76.5%,收费标准1.07-1.87万元/生.学期;按三档收费的有3所学校,收费标准0.45-0.85万元。2020年我市经深入调研,对南外方山分校、南外雨花国际学校、南京泰晤士学校、南京汉开书院学校等四所民办学校,自2020年秋季学期起试行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要求四所学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办学条件、社会承受能力、未来发展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对比同类城市,我市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省内低于苏州,略高于无锡、常州;省外低于上海、广州,与杭州相当,高于合肥。
四、深化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在推进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过程中,我市坚持民办学校办学应遵循教育公益性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根据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要求,各类义务教育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严禁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严禁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确保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业质量标准。国家还要求进一步完善招生考试制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2020年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结合民办学校年检,对全市民办学校课程设置、教材使用、意识形态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对部分学校存在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开展民办教育“放管服”改革
为进一步优化教育领域营商环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意识,我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全面梳理民办教育管理职能,进一步明确审批层级和部门,下放部分审批权限,优化相关审批流程,取消一批证明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全面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进一步优化自贸区南京片区范围内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服务工作,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探索将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自贸区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压缩审批环节中的要件材料,对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取消举办者个人存款证明、举办者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保留的证明材料,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方便人民群众和企业办事。
衷心感谢您对南京教育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继续为我市教育发展献计献策。
南京市教育局
2020年10月20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