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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金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加严电动车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我局积极推进电动车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于2018年12月21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南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已作出了明确规定。2020年5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情,对电动车管理工作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以期更好地推动电动自行车规范化管理。
二、关于“严厉查处不符合新国标电动车”的建议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修的监督管理,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有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行为的,按照《条例》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加强全市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本地生产企业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致性监督检查,确保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开展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销售和维修场所监督检查,规范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渠道,加大监督抽查不合格后的处理力度,最大程度防止不合格车辆流入市场。
三、关于“严厉查处无牌电动车”的建议
针对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行驶的问题,我局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交通秩序整治“三项攻坚战”,持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无牌的查扣力度,积极提升路面执法震慑效应。今年以来,共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问题4032起。同时,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增强市民自觉守法守规意识,引导广大群众文明出行、安全出行。
四、关于“严格执行电动车分类标准”的建议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电动自行车最大设计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现今市场上销售的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均已按照此项强制标准设计生产。由于新国标于2019年才正式实施,之前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则参照旧国标标准,设计时速普遍高于25公里/小时。我市现有大量旧国标电动自行车已依法登记上牌,取得在道路行驶的合法资格。目前,在没有新法规政策出台前,我局暂无法因设计时速超标对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处罚。对于无牌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我局先对车辆属性进行鉴定,符合机动车属性的,在事故处理中按照机动车标准处理。
五、关于“明确事故处理中电动车责任划分”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决定,不是简单以有无违法行为来确定;当事人所负责任的大小,由其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决定。为提高电动自行车骑行人的安全保障,提升交通事故赔付能力,我局鼓励各带牌销售点参与电动自行车购车赠送保险活动,并安排工作人员与保险公司专人对接,每星期统计电动自行车上牌量与保险赠送量,及时了解送保动态,努力提高电动自行车参保比例。
六、关于“要求电动车驾驶员参加交通法规考试”的建议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故无法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参加交通法规考试。为倡导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我局要求各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点在店堂内醒目位置悬挂交通安全宣传标识,在上牌车辆龙头、车尾位置均粘贴安全警示标语、标志,提醒广大车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骑车佩戴头盔。同时,鼓励广大市民在线参与“电动自行车‘学法送头盔’有奖知识竞赛”主题活动,广泛、深入宣传电动自行车守法安全出行的重要性,并通过路口交通安全教育站,及时对电动自行车违法当事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七、关于“严厉查处电动车停放楼道甚至充电”的建议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已于2019年专门发文,要求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内电动车管理工作,及时劝阻业主乱停放、乱充电等行为,同时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下一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将继续指导各物业服务企业督促业主规范停放电动车,对业主乱停放电动车及在楼道内给电动车充电等行为进行及时劝阻。同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小区业主大会提供电动车集中充电设备,引导业主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给电动车充电,鼓励业主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维护好小区安全和秩序。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南京市公安局
2020年7月30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