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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429号提案的答复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
    发布时间:2020-07-20 17:50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唐俊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在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方面开展了相关工作,相关监管制度逐渐完善,但客观上仍与规范要求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唐俊华委员提出的建设管理主体不统一、代建管理不规范、投资控制薄弱、绩效评价机制不足等问题,需要进一步重视并解决。结合当前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下一步拟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改进。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计划统筹

    为有效抓好政府投资统筹管理,我市2015年起对政府投资实施计划管理,计划先后经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审定后,提请市人代会审查批准。未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审批。计划正式下达后,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对每个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月度跟踪和调度,执行过程中主动接受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的监督。半年执行情况以市政府名义正式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实施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避免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实现政府投资精准发力和精准管理。

    (二)严格项目审批

    一是严格落实前置手续。按照国家规定的投资审批事项管理清单以及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在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前落实规划、用地等法定要件。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大项目,实行批前公示,落实稳评、环评等手续,确保项目实施合法合规,符合公众利益。

    二是依托评审强化技术把关。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指导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限额设计。我市专门成立了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评审意见是审批部门进行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由我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需由我市评审中心先行评审,评审中心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我委参考评审报告对项目进行审批,如无明确理由,不随意调整评审报告中的技术参数。

    (三)完善建设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等上位文件要求,2019年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9〕182号),从计划管理、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方面均明确了规范要求。并以此为统领,指导各区各部门做好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完善。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资本金和招投标等制度。代建方面,2016年,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16〕110号),明确了代建单位、业主单位的权利职责;资本金制度方面,在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报批时,我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落实资金;招投标方面,我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候,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均作明确界定。

    二、存在问题

    唐俊华委员提出的问题确实切中当前政府投资中的薄弱环节,对我们的工作很有触动和启发,我委牵头开展自查,系统性地梳理了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审批还需规范

    经过多年来政府投资管理实践,我市目前形成了项目审批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具体来说,我市市级政府投资的城市建设项目由市建委负责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大数据局负责审批,水利项目维修改造及初步设计由市水务局负责审批,其余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审批;区级层面,审批职能分散在发改委、行政审批局、建设局等多个部门。审批部门不一致,客观上导致在项目审批的规范操作上存在偏差。部分项目还存在不按规定审批概算、重大设计变更不主动报告、审批文件不明确招标内容等多种问题。还有少数项目在审批时未明确资金来源,过程中又多次调概,投资管控不到位,审批机关未能充分履职、从严把关。

    (二)权利责任边界不够明晰

    一是代建制监管缺位。根据我市代建管理相关规定,由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进行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代建单位承担合同期的权利责任。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际情况看,特别是城建领域,确实存在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混淆的情况,一些代建单位充当了项目单位的职责,形成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局面。对于城建类项目,市发改委既不负责城建资金的安排也不参与项目的审批,实际上无法对此类项目的代建工作进行规范管理。二是设计等相关参建单位的概算控制责任未能有效落实。目前我市概算调整的重要原因就是未能按批复文件进行限额设计,所谓设计漏项往往也成为项目单位申请突破概算的理由。

    (三)事中事后监管相对不足

    唐俊华委员提出的审计质量不足、后评价机制不足等问题,本质上是我市在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上做的还不到位,目前政府投资的工作重心还是集中在前期的决策、审批环节。审批部门通过现场核查、在线监测等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频次和深度还明显不足。从我委审批的项目来看,尽管在批复文件中明确要求项目单位应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但实际落实情况与要求仍有一定差距。

    三、下一步工作

    您提出要强化政府投资顶层设计、统一规范、统筹管理,为我市下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提供了很好的思路,结合我市当前政府投资管理存在问题和已有的工作机制,拟从以下几点开展工作。

    (一)增强计划刚性约束

    在当前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分散的情况下,强化投资计划的统筹引领作用更显必要,下一步将通过科学安排计划、严格执行计划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从根本上解决目前项目安排统筹不足的情况。在编制环节,进一步健全决策民主机制,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特别是对于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的城建类项目,在严格论证区级财政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科学安排项目的实施节奏和功能布局,确保纳入计划的项目符合民生期待、适应发展需要。在计划执行环节,重点强化建设周期、资金拨付、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引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规范开展项目实施。

    (二)规范推行代建制

    我委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主管部门的职责,做好我市代建管理制度的规范实施。一是在政府投资领域积极推广代建制。2018年起,省里明确要求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要实行集中组织实施,目前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既可以直接委托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城建集团等行政事业单位或市属国有平台进行代建管理,也可以通过公共招标等形式选择有关企业作为代建单位。根据唐俊华委员提出的问题,下阶段我委将对相关审批部门、项目单位做好代建制的工作指导,统一代建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宏观管理,施行项目实施效果与代建费奖惩挂钩的机制,建立健全规范代建单位的管理机制。二是严格界定代建单位职责。我委将在项目赋码、立项审批环节做好工作指导,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行为,对不合规的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三)重点加强投资管控

    当前我委正在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要求,在概算管理这一重点环节进一步完善配套细则,落实投资管控的具体要求。一是规范开展项目评审。进一步明确要求概算审批前原则上应依托评审环节加强技术把关,充分发挥现有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等评审机构的作用,提高概算审批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二是严格概算调整程序。遵循《政府投资条例》等上位文件明确的可以调整范围,严禁随意突破建设标准,明确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提前报告的程序要求。三是改进中介机构产生方式。针对唐俊华委员提出的当前部分城建项目未通过招标确定审计单位的现状,市建委等单位将进一步优化相关中介机构的产生方式,改变现有的以抽签摇号的随机方式,通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一批市场认可度高、业绩好、能力强的中介机构开展造价咨询业务,切实提升造价管理控制水平。四是落实各参建单位的职责。在明确项目单位主体责任的同时,进一步落实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职责,借助市信用信息归集与服务平台,对严重失信单位进行惩戒。

    (四)扎实开展政府投资后评价

    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关于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的要求,启动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设。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反馈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感谢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