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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贤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审慎财产保全措施、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提案”收悉,十分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我院收到提案后高度重视,立即对提案内容进行分解,安排专人进行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相关工作的基本情况
依法规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贯彻平等保护司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实现民商事司法程序公正的重要一环。我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做好财产保全工作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按照依法规范、协同高效、利益兼顾的思路,不断完善财产保全工作机制,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企业获得感,取得较好效果。
一是精准施策,狠抓贯彻落实。我院于2018年12月出台《关于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举措(试行)》,确立善意文明理念,从加强审查、善意实施、强化责任追究和权利救济等方面提出15条具体措施,全方位规范财产保全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同时,采取定期通报正面、反面典型案例、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工作督促力度,确保有关措施落地见效。
二是转变理念,坚持严格审查。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办案理念,加强财产保全申请审查,结合具体案情,依法审慎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保全请求明显不成立,经释明后仍坚持主张的,视具体案情全部或部分驳回保全申请。加强对保全线索和保全范围的审查,对于申请人提供保全线索不明确、不具体的,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坚决杜绝超标的保全,不论申请人是否提供足额保全担保,绝不超出诉讼请求或保全必要进行保全。
三是改进方法,完善保全措施。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尽量采取“活封”措施,慎用扣押等措施。冻结多个账户的,尽量协调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将多个账户中的存款归集至一个账户进行集中冻结。尽量避免冻结被保全人基本账户、纳税及招投标等专用账户,减少对被保全人工资发放、纳税及招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于政府政策性专项救助资金以及创新项目专项资助资金,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释明工作,原则上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妥善处理保全异议,充分听取被保全人意见,异议成立的,及时解除保全措施;驳回保全异议的,向被保全人说明理由。依法审查换封、解封申请,充分听取被保全人请求变更保全措施的意见,在不影响判决执行效果的情况下,对符合换封条件或确有必要的,予以换封;被保全人提供合法担保的,解除原保全措施。
四是明确尺度,防范权利滥用。明确采取财产保全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执行,做好恶意保全的甄别和防范工作,有效杜绝以保促调、恶意保全等现象。加强对保全担保的审查,依法严格审查保全担保的比例、形式、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担保主体的资质和责任承担能力,确保保全担保的真实性。担保不符合要求又未能重新或补充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保全申请。加强责任释明,引导申请人诚信诉讼、依法慎重申请财产保全,并提示财产保全错误可能导致的保全损害责任风险,必要时要求申请人出具相应具结书,避免因保全错误衍生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对保全申请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保全人损失的,判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创新举措,加大惩罚力度。对保全申请人实施恶意保全行为妨碍民事诉讼或者涉及虚假诉讼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被执行人、刑事犯罪人员、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息交换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信用管理。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关于委员提出的建立企业“白名单”的建议,现行法律未对保全豁免制度及豁免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在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初步审查无法认定申请人的实体诉讼主张明显不成立的情况下,法院对部分被申请人实行豁免欠缺法律依据。同时,即便政府主管部门建立科学、严谨的评价体系并据此建立财产保全“白名单”,因其效力等级等原因,该名单亦无法被法院直接援引适用于具体案件。但从加强企业征信管理、方便法院衡量企业诚信度、担保能力、履行能力等角度看,建立“白名单”制度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现实意义。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理念。推动善意文明理念贯穿到审判执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落实到每一件具体案件。审慎采取保全措施,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灵活采取保全方式,将财产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降到最低。切实规范财产保全措施,增强企业的获得感。
二是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能,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对重大敏感案件,由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加强对基层法院财产保全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将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纳入审务督察和质效考核,确保裁判尺度统一。探索完善个案监督机制,对基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及时督促纠正。
三是进一步增强工作合力。广泛征求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公安局以及工商联、商会等社会组织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意见建议,积极回应企业司法需求,进一步完善财产保全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好因保全引发的各类纠纷。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欢迎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帮助和监督法院工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0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