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2020年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市政协提案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300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修订《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部分内容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07-23 15:14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吴庆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部分内容的建议收悉。您提出的建议对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条例》,依法加强养犬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您的建议十分重视,交由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具体承办。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进行了专门研究,并征求了协办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局的意见,形成了对建议的办理意见。现答复如下:

《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公安部门作为养犬管理主要职能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严格养犬登记、坚持常态执法、开展文明宣传、压实管理责任、突出数据赋能、处置涉犬投诉、宠物粪便保洁等贯彻落实《条例》,重点对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等方面进行了管理,为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促进和谐南京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您在建议中提出,犬类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市民养犬数量逐渐增多,伤人、扰民、破坏环境卫生等问题也日益突出。《条例》实施十余年来,其中一些条款已不能满足当前现实需求,且《条例》明确规定“本市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条例》中的许多条款是针对“重点管理区”的规定,如养犬登记制度、申请养犬应当具备的条件等等,那么一般管理区的犬类不要求强制登记管理。故建议修订《条例》,扩大条例适用范围,建立行之有效的宠物管理长效机制,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南京市域内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增加盲人携带导盲犬不受条例限制的人文关怀条款等,为修订《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和参考。

2016年,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条例》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中发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大幅上升,选择养犬的市民日益增长,养犬管理的模式也随之发生变化,除了您提出的《条例》中划定的重点管理区范围已不能完全跟上城市化进程的问题之外,还存在市民对居住环境越来越高的要求与养犬人不文明行为之间的矛盾,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偏轻与对违法行为人警示作用之间的矛盾,保障机制不平衡与市民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高期待之间的矛盾等。以上种种矛盾,凸显了现行《条例》与当前养犬环境以及广大市民对美好生活环境的需要逐渐出现不协调、不适应现象,面对现实问题,立足城市养犬管理需要,尽快推动修订《条例》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经研究,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将修订《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列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2018—2022年立法规划》。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主任会议决定把《条例(修订)》作为预备项目列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鉴于地方立法资源有限,且修订地方性法规有规定程序,《条例》修订需要进行严格的立法前评估及相关准备工作。南京市公安局已起草了《养犬管理条例修订稿(初稿)》,建议扩大养犬重点管理区、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等,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增加,如“一般管理区内的街道、建制镇和人口聚集的区域,经各区人民政府确定本区重点管理区的范围并报市人民政府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发挥犬业协会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在各区成立分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制定养犬公约或规约,并组织实施监督,在自治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等。建议市公安局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发展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具体的修改意见上报市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将及时给予工作指导。我们将根据《条例》修订的紧迫性和可行性等情况适时开展立法评估论证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市人大常委会将对《条例》进行修订。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