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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372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加强共享经济劳动关系模式下对网络平台的管理及网约工权益保障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06-16 08:36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冯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共享经济劳动关系模式下对网络平台的管理及网约工权益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加强共享经济劳动关系模式下对网络平台的管理及网约工权益保障的建议》提案现实性、针对性、指导性很强。共享经济对传统劳动关系的冲击,既带来了诸多挑战,同时也提供了理论创新之绝佳机遇。由于共享经济提供劳务的“门槛”被降低到了人人都能参与的程度,如何保护这种“灵活用工”下的劳动者权益问题,互联网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现行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公众对此还存在很大的争论。

近年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职工权益保护,针对共享经济平台网约用工,立足人社职能,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的指导和规范。市市场监管局注重加强《电子商务法》的贯彻落实。

一是关于强化共享平台的举证责任及配合义务,《电子商务法》第62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目前存在的电子商务争议,电子商务经营者所掌握的原始合同与交易记录,是解决争议最为关键的证据。为了查清争议案件事实,《电子商务法》第62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提供上述证据。此外,平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价格属于市场调节范畴,由平台或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供求关系自主制定价格标准。市市场监管局依照《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履行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的义务,维护公平交易,保障网约工和电商平台的合法权益。

二是关于网约工建立社会保险+商业补充的多重覆盖的保险制度,在上位法缺失的情况下,网约工与网约平台之间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尚未明确,且网约工工作性质灵活、流动性大,部分人员同时服务多个平台,导致网约平台无法为该类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最近,我们紧紧围绕“六保”任务精准发力,积极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同时,取消对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及时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网约工”等群体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近年来,人社部已经就外卖、快递、网约车等多个行业在全国部署开展了专题调研,拟针对新业态劳动用工呈现出的主体多元、用工灵活等特点,适时出台规范新业态劳动用工的政策性文件,争取从法律层面上解决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问题,从源头上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保障权益,解决“网约工”等群体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

三是对于共享平台调整网约工收入报酬的行为予以监管,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严格依法受理网约工的举报、投诉,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并实施调查处理。首先对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进行判定,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对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网约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保障其工时、工资、社会保险缴纳、劳动保护等各方面的劳动保障权益。其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平台企业调整劳动者薪酬待遇的,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判断其内容与程序的合法性,维护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合法权益。对于双方存在是否有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网约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书面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提起劳动人事仲裁裁定。对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网约工,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裁定的结果,可以依法申请民事诉讼,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您的建议对我们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政策、推进工作很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我们将继续高度关注网约用工问题,加强情况收集,认真研究,加强与上级部门、职能部门和兄弟城市的联系交流,协调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供有关部门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中参考,在依法行政中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