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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庆东委员:
您提出“进一步规范全市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提案收悉,该提案为规范全市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减少充电引发的安全事故有着重要而积极的意义。为此,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经研究,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的建议。
您所提到的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的建议非常重要,在老旧小区中的飞线充电极易引发短路、过热火灾,而居民对于这一隐患往往缺乏有效的认知,逃生自救的方式也不甚了解。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宣传的力度,一是张贴宣传海报,制作一些简单明了、活泼生动的充电安全、逃生自救知识海报张贴于小区宣传栏或单元门口,方便居民阅读。二是借助网络群体,在社区群、小区群等群中共享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常识,充电桩使用教程、视频等,进一步提升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三是加大新闻宣传,采集小区充电隐患案例,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大力开展停车、充电警示性宣传,让更多的群众了解不规范充电带来的安全问题,进一步促进群众规范充电,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二、关于“完善相关充电设施”的建议。
为有效改善老旧小区非机动车停车无序、充电线私拉乱接现象,我们将积极推动住宅小区、人员聚集场所建设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目前,我们已启动全市范围内的老旧小区、高层住宅小区、商贸楼宇等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宣传发动、安装位置调查等前期准备工作。本着相对集中、方便多数的原则,逐步在小区内或小区周边公共区域多点建设具备定时充电、过载保护、充满自停、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结合场地情况,统一规划、分批实施、有序推进。2020年,我们将结合老旧小区整治工作,完成1000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安装试点工作。
三、关于“小区物业加大对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管理,实行每日巡查制度,对发现的堵塞内部安全通道的、私拉电线违规充电的做到即时发现即时整改,并通过小区物业群将不文明行为进行公示,不断提高业主的安全意识”的建议。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擅自架设电线、电缆等。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加强和规范电动车管理方面,我局根据工作职责,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于2019年专门发文,督促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内电动车管理工作,及时劝阻业主乱停放、乱充电的行为。二是对物业服务项目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将电动车规范停放以及按规定进行充电作为检查项目,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指导各物业服务企业督促业主规范停放电动车,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劝阻业主乱停放电动车以及在楼道内给电动车充电等行为;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小区业主大会提供电动车集中充电设备,引导业主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给电动车充电;鼓励业主进行监督,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维护小区安全和秩序。
4、关于“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建议。
您的这一建议非常实用,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堵不如疏。在建设了充足的充电桩基础上,加强对违规充电的专项整治就非常有必要。近期,按照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发的《南京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整治任务项目化管理清单》要求,督促各区定期开展电动车违规充电的专项整治,排查火灾防控隐患。同时,督促各区明确管理单位,落实责任人,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及时遏制电动车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问题。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市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给予建议和指导!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