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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企业征信查询系统信息”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信用监管工作的关心,现结合我局职能答复如下: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我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的要求,及时归集涉企信息,为企业征信查询提供更好的信息平台。
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情况
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2014年8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并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制度支撑,是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有利于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总体情况
2016年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基本建成,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奠定了信息化基础。2017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了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工作。公示系统得以健康有序运行的基础性保障是涉企信息归集,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协调、推动其他部门开展与其职能业务相关的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自己的两类信息,一类是年报信息,企业自主填报,申报的内容真实性由企业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在年报结束之后进行抽查,如发现虚假信息,依法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另一类是即时信息,主要是企业的股东变化、股权结构变化,出资情况的变化,获得行政许可,受到的行政处罚,知识产权质押等信息,此类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登录公示系统自行公示。企业自行公示的信息是企业自律的体现,也是《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同时,政府各部门通过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其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监管信息。
2016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在《省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3号)中提出,在并联审批平台的基础上构建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重要作用,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对市场主体的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实现实时共享、无缝衔接,切实保障部门间证照衔接、联动监管和执法协作。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市政府各部门遵循“统一归集、及时准确、共享共用”“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以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及时、准确归集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行企业信息共享,形成协同监管和信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将归集于企业名下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
三、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相关情况
关于您提出的对企业审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建议,近年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以加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为出发点,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明确了列入经营异常的四种情形:
一是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登记机关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相关程序。
二是未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后,出具《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责令期限届满后,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复核确认,企业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依法完成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相关程序。
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此类情形的,通过调查并固定证据材料,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相关程序。
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到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地核查,能够确认其无法取得联系的,依法完成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相关程序。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持续开展宣传引导。年报期间通过各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增强法治观念,及时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
二是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推动全市各政府部门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48号)文件要求,将本部门形成的涉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统一归集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帮助公众获得及时准确的企业信息。
三是探索建立轻微偶发失信行为信用惩戒豁免制度。对于初次发生且情节轻微的,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风险的,或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免予实施惩戒,由相关部门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四是继续加强异常名录管理。在依法依规管理的同时,对于将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多一分审慎;对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的市场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多一分包容。通过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企业征信查询系统提出的宝贵意见,也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市企业征信查询系统建设,为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建言献策。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3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