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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南京市委:
贵单位提出关于“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体系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老年人养老制度建设。2019年12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养老服务规划和建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结合、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其第二十一条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一定时间的护理照料假,支持其进行护理照料”。该项规定虽然不是独生子女护理假,但也为我市独生子女照顾住院父母享受护理假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关于老年人社会保障与优待制度建设。在新出台的《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向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老年人按照下列规定提供养老服务:(一)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享有定期免费体检;(二)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享有政府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三)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享有高龄津贴;(四)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每户每月享受一定时间的免费生活照料服务;(五)属于政府养老扶助对象的老年人,半失能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三十六小时,失智、失能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六)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养老服务。”由此可见,我市免费体检、养老补贴等经验做法已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总结和固化。同时,《条例》中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归为政府养老扶助对象,可优先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我市虽然未被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但一直在积极开展相关准备工作,认真组织调研,学习先行经验。先后赴广州、荆门、成都、上海、苏州等试点城市进行学习调研、实地考察,为我市长护险建立积累经验,提供借鉴。在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国家、省部署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外地做法及我市实际,以“四个坚持”为基本原则,初步提出了我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工作思路,构建了包含保障对象、筹集政策、待遇标准、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管理、经办服务等制度体系。目前,根据我市出台《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人社〔2015〕79号)和《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宁政规字〔2016〕3号),对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需卧床治疗的、符合住院条件的70周岁以上等需要长期医疗护理依赖人员加大了医保政策倾斜,提高家庭病床待遇;对本市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60年代老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孤儿、特困职工、因病致贫人员等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享受财政全额补助和医疗救助。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医保局和省医保局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
三、关于老年人宜居环境制度建设。《条例》第二章规划建设中就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设计规范、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已建成住宅项目配置、老旧小区出新、无障碍改造等方面均提出相应要求。其实,2017年起我市就开始对全市政府购买照护服务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并给予补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五类老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每户补贴500元;70周岁以上独居老人家庭,每户补贴250元。2017年以来,截至2019年底,我市已对34500户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涉及的改造项目有卫生间扶手、洗浴间扶手、煤气报警器、卫生间(床头)紧急呼叫器等。今年还将为5000名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纳入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结合当前老年人家庭的实际需求,拟提高改造标准至2000元,增加实时联网报警的煤气报警器、自来水漏水报警等。该项目的实施将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更加宜居的居家环境。
四、关于老年人社会参与制度建设。2017年初,我市以南京开放大学为龙头,依托全市各区开放大学(社区学院)建设南京老年开放大学体系。印发《南京老年开放大学体系建设方案(试行)》,正式启动南京老年开放大学市、区、街(镇)、社区四级办学网络体系建设。《方案》要求,力争在“十三五”末全市12个区(含江北新区)老年开放大学覆盖率达到100%;以区老年开放大学建设为重点,并逐步延伸至街道、城乡社区,建立南京老年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学习点),方便老年人就近入学;探索以区老年开放大学为骨干,养老服务机构为补充“养教结合”的老年教育新模式。同年10月,依托南京开放大学设立南京老年开放大学,截至2019年底,全市区级老年开放大学建成率已达100%。同时,鼓励养老机构开门办院,积极服务周边老年人群,开设老年大学课程,并根据服务绩效给予3-5万元奖励。要求AA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老人提供文体娱乐和社会参与服务,进一步丰富老年人生活。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调研,进一步推进我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8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