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2020年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市政协提案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197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建好城市盲道无障碍设施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07-30 12:45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鲁宏振委员:

您提出关于建好城市盲道无障碍设施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多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目前,我市已建成盲道近千公里,坡道万余处。新建的道路缘石坡道100%坡化。2016年全国政协副主席王家瑞率全国政协委员视察团就我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2017年江苏省住建厅组织省残联、经信委、民政厅等部门就我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抽查。

我市无障碍建设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广大残疾人和特殊人群的需求、与优秀城市相比还有一定距离,盲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养护水平有待于进一步的提升,我市巩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和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城市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一、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开展

随着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工作的完成,原设于我委的创建无障碍建设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3年撤销。2015年和2019年机构改革后,我委已先后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园林绿化建设职责划入市绿化园林局,社会公共停车场、公交场站建设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根据三定方案,我委作为统筹城乡建设的监督管理部门。

在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新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无障碍设施的设置要求由规划部门在规划要点中明确;新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附属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由我委负责;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盲道、缘石坡道)的管理维护由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未经批准挖掘和临时占用盲道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公交场站、公厕等场所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包括建设和维护的监督管理)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已建公共建筑以及老旧小区的无障碍通道、坡道、无障碍电梯等由各区政府在小区出新改造中实施完成。

二、关于加强宣传引导与提高残障人士参与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议

(一)关于宣传引导与提高残障人士参与度的相关工作

我市在包括盲道等无障碍环境建设过程中,注重通过丰富多样的宣传方式引导、提升社会公众对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残障人士在无障碍环境建设过程中的参与度,通过宣传大力弘扬传播正能量,持续优化残疾人无障碍建设事业发展环境。

国务院2012年6月13日颁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我市第一时间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宣贯工作,宣传和倡导无障碍环境意识。近年来,通过每年区残联维权干部、街道专职委员以及工程设计、建设监理人员培训的契机,我市邀请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有关专家进行业务培训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解读。在每年助残日前夕,各相关部门配合省、市残疾人肢残协会开展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监督和体验活动,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进行宣贯,同时安排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监督员、协会主席、专职委员参加学习。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残联等部门在“助残日”等活动中继续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及宣贯工作;市残联将牵头推动残疾人“关爱”宣传平台提档升级,与宣传部门围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自强模范表彰等重要节点和活动,加强残疾人事业宣传,讲好圆梦、奉献、助残等故事,打造一支相对固定的配音解说志愿者队伍。

(二)关于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的工作

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盲道设施属于城市道路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职能分工,市城管局承担着未经批准挖掘和临时占用盲道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对于违章占用盲道设点经营等现象,近年来市城管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了多次专项整治行动,对占用非机动车、盲道的书报亭、收费停车场、堆放建筑材料等行为进行整治清理,有力地推进了盲道维护管理工作。

在完善相关法规方面,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2004年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出台《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做出相关规定;继国务院颁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之后,江苏省、南京市在积极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立法工作,目前,我市正积极参与《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完成后,我市将根据上位法规稳步推进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编制工作。

在技术规范方面,为科学指导我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我市委托专业设计单位汇编《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图集》,该图集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我市无障碍建设过程中的要求,编制内容合理、全面、安全可靠、技术定位高,有利于工程设计效率与施工质量的提高;为规范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和维护活动,统一施工的验收标准和使用阶段的维护标准,坚持长效管理,结合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经验,我市南京建工集团和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主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管局、市残联等多家单位积极参与,编写《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50642-2011)。

三、关于提高盲道设计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建议

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规定:盲道按其使用功能可分为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盲道铺设应连续,应避开树木(穴)、电线杆、拉线等障碍物,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盲道的纹路应凸出路面4mm高;盲道的颜色宜与相邻的人行道铺面的颜色形成对比,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宜采用中黄色;行进盲道应与人行道的走向一致;行进盲道在起点、终点、转弯处及其他有需要处应设提示盲道,当盲道的宽度不大于300mm时,提示盲道的宽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2004年我市制定出台《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有关规划方案时,应当有无障碍设施的专项内容,并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明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执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2017年4月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发布《南京市环境综合整治无障碍设施建设要点》,要求全市结合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同步整改完善相关无障碍设施建设,并对盲道布设做出要求:行进盲道设置范围为商业街、步行街人行道及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视觉障碍者人数占该区域人数比例1.5%以上);考虑到共享单车等非机动车停放,盲道应尽量铺设在道路人行道外侧30-50 cm处;行进盲道应合理避让杆线、树木,遇各种管线井盖原则上少用绕行措施,宜使用隐形井盖,井盖内铺盲道砖(板)及人行道同质材料,保持盲道顺直;道路的路口、出入口均需设置提示盲道,公交站台宽度1.5米以下取消轮椅坡道,设置提示盲道。

目前,新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无障碍设施的设置要求由规划部门在规划要点中明确新建道路、公共建筑与附属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老旧建筑、已建市政道路的无障碍设施结合小区出新、主次干道整治逐步改造提升;新建和改造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的经费一并纳入了工程量清单中,属于工程建设的常态化环节。我市还成立无障碍环境建设督查队,注重和发挥残疾人协会主体作用,成立了以残疾人协会主席、残疾人骨干、残疾人志愿者为主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督查队,定期走上街头、走进公共服务场所、深入各大景区和社区等,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督查和体验活动。

四、关于解决盲道占用问题的建议

目前我市依然存在盲道占用现象,主要表现为部分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盲道,施工材料堆放占用盲道,道路开挖等建设项目破坏盲道等。盲道占用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目前我市盲道管理上存在一定不足,部分市民维护残障人士合法权益的意识淡薄,部分盲道和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组织存在缺陷。

今后的工作中,我委将在市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中重点完善盲人活动频繁区域附近的盲道设置;在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环节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环节中,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关标准,有效规避盲道的不安全因素,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监管,杜绝破坏、占用盲道的现象。

市城市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规范停车的宣传力度,安排停车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对驾驶员在车内的违停车辆,积极做好宣传和指引,引导市民自觉维护好道路停车秩序环境;加强支路街巷机动车停车秩序管控,实行定人定岗定责,采取错时、延时工作制度,增加巡查频次,对于易发生停车秩序混乱的路段进行重点巡查,加大违停贴单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占用盲道等车辆违停行为;加大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强化执法、管理环节的衔接,对占用盲道的非机动车及时通知单车企业进行疏导清理,对未及时处理的违停车辆进行整理、搬移,清理被违停车辆占用的道路环境。

五、关于建设无障碍技术科研基地和无障碍设计纳入学院教育的建议

目前,无障碍设计已纳入江苏开放大学等部分院校工程设计课程中,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已成立无障碍管理学院,并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东南大学共同成立无障碍重点联合实验室,完成《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报告(2019)——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编制,目前正积极开展盲人定位电子设备研究等相关科研工作,并积极探索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人才培养的工作。

我市积极加强与无障碍设计领域相关学院的合作交流,组织多场无障碍专题培训,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与行政主管部门资深管理人员面向全市建设领域部门、单位就从技术要点和政策进行解读。

十分感谢您对我市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诚挚地希望您能继续关注城建事业,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