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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小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承包人诉讼相关措施的建议”收悉,十分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我院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进行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相关工作的基本情况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全市法院坚持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全面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审慎适用保全措施,既平等保护当事人权利,又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一是依法查明工程款欠付事实。对于发包人主张未欠付工程款的,一律要求发包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发包人自称不欠付工程款而未提供相应证据的,即使承包人认可发包人的主张,法院亦不予直接认定,要求发包人进行举证,以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合法利益。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发包人并无欠付工程款,且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的,法院将及时解除对发包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二是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18年,我院出台《关于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举措(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并提供了充分有效、有利于执行的财产担保的,由法院依法解除保全。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尽量采取“活封”措施,慎用扣押等保全措施。冻结多个账户的,尽量协调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将多个账户中的存款归集至一个账户进行集中冻结。尽量避免冻结被保全人基本账户、纳税及招投标等专用账户,减少对被保全人工资发放、纳税及招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妥善处理保全异议,充分听取被保全人的意见,异议成立的,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依法审查换封申请,充分听取被保全人请求变更保全措施的意见,在不影响判决执行效果的情况下,对符合换封条件或认为确有必要的,予以换封。保全申请人实施恶意保全行为妨碍民事诉讼或者涉及虚假诉讼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依法规范解除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解除保全或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如被保全财产是法律意义上的特定物,解除保全或自行处分申请须经保全申请人同意;如被保全财产是种类物的,则不需要申请保全人同意,法院审查后认为解除保全或自行处分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予以准许,同时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既保护实际施工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维护发包企业的合法权益。实际施工人主张合法权益的同时,要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发包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在合同订立、施工监管、财务管理、款项结算等方面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下一步,全市法院将严格依法办案,加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事实审查力度,查明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工程价款数额、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内容,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既保护实际施工人、农民工获得工程款和劳务报酬的权利,也支持发包企业的合理诉求,降低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欢迎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帮助和监督法院工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