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2020年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市人大代表建议

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建议第0342号建议的答复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时应佩戴代表证)
发布时间:2020-04-29 11:10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周飞祥代表:

人大代表持代表证在闭会期间参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是代表法对代表履职的基本要求。为保证代表依法规范行使职权,1988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市人大代表持证视察工作的规定”,2017年又进行了修订。2013、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增强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实效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管理的办法”,强调了代表应持代表证履职的要求。但在执行过程中,的确存在您在建议中反映的问题,不利于增强代表的责任感、使命感。

结合您提出的建议,经研究,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和办法,确保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时佩戴代表证。

1.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选举单位在组织代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时,在通知中明确佩戴代表证,包括市领导以代表身份参加代表活动时也要求佩戴代表证,以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2.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时明确要佩戴“列席证”。

3.在组织代表履职培训、召开相关会议时,进一步强调代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要佩戴代表证的相关规定。

4.代表履职信息管理系统在登记代表履职基本情况时,将参加活动时代表是否佩戴代表证作为登记要素之一。

5.近期,我们将和各区人大常委会一道,对代表证的保有情况进行统计,对已经遗失的代表证重新制发。

附件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大代表持代表证视察工作的规定

(1988年8月31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23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2017年10月2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大代表持“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证”视察(以下简称持证视察)工作,保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可以一人或若干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持证视察。

第三条市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主要内容是:

(一)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列入审议议题的相关内容;

(五)市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持证视察时,应当向被视察单位出示代表证,说明视察内容和要求。被视察单位及其负责人必须尊重代表的法定权利,如实向代表介绍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虚心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市人大代表持证视察时,可以就宪法、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市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可以向被约见的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市、区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机构提出,并说明所要提出的主要问题。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一周内将接待的时间、地点,告知代表本人。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接待,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接待,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接待。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在持证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发现问题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填写“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表”,交市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在规定的期限内研究办理。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持证视察如需占用工作时间,代表所在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保障。

第八条市人大代表持证视察时,应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听取和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保守国家秘密。

第九条市、区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机构根据市人大代表的要求,负责代表持证视察的联系和安排。

第十条区人大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持证视察可以参照本规定。

市人大办公厅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