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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建议第0010号建议的答复
    (加强对电动平衡车管理)
    发布时间:2020-07-31 17:35 来源: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苏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电动平衡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行为”。《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禁止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和平衡车等滑行工具的行为”。

    我局对电动平衡车违法行为按照行人交通违法进行处罚,主要采取罚款五元和批评教育的方式。从目前管理的效果来看,由于惩戒力度较小,无法对此类行为形成真正有效的约束。

    电动平衡车作为一种新兴的滑行工具,其消费群体多为年轻人,销售渠道也主要为网上销售。经查询,目前南京市没有电动平衡车生产企业,江苏省电动平衡车的生产企业集中在常州等地。2019年,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电动平衡车产品质量省级专项监督抽查,共抽检18批次,其中生产企业3批次,电商平台15批次。采样区域覆盖常州、上海、永康、深圳、丽水等地区。在抽查的18批次样品中,13批次合格,合格率为72.2%。以上两次专项抽检不合格生产和销售企业均未涉及南京地区。

    下一步,结合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大查处力度。加强电动平衡车违法上路行驶的管理,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营造严管严控的浓厚氛围。二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剖析典型事故案例,提高市民对电动平衡车违法上路危害性和法律责任的认识,引导市民文明、安全、守法出行。三是加大监管力度。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电商平台产品质量的监管,督促销售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把关好进货渠道,严禁销售三无产品。四是加大抽查力度。将电动平衡车产品列入下一年度市级重点产品监管目录,组织开展电动平衡车市级监督抽查,针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涉及我市生产销售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从严查处、依法处理。

    最后,感谢您对我局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京市公安局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