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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建议第0018号建议的答复
    (协调做好部队营区垃圾清运工作)
    发布时间:2020-07-27 16:16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肖明宝代表:

    关于“协调做好部队营区垃圾清运工作”的建议已收获,感谢您对垃圾分类工作的支持,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垃圾收费政策:

    (一)依据《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266号令)第二条规定,本市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部队营区需交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是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垃圾在垃圾处理场进行焚烧、填埋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执行《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宁政办发〔2001〕3号)。

    (二)2017年中央军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军队单位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意见》,《意见》明确驻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46个重点城市的军队单位(南京为重点城市之一),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坚决落实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和驻地有关要求,积极做好营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据了解,在落实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实施过程中,军委后勤保障部根据驻地、营区面积、人员数量等各因素已安排相应的军费支出用于军队单位后勤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工作,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准确分类和收集,与驻地的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有效衔接。

    下一步工作:

    一是协同发改、财政部门,按照生活垃圾“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同时将部队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列入专项议题,加快完善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

    二是加强对部队办公场所、生活区域的垃圾分类指导工作,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合理设置垃圾分类设施,提高部队营区生活垃圾分类准确率,进而降低垃圾处理费用。

    三是对现有部队小区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进行调研,对不符合标准规范的,由政府加大对设施改造的支持力度。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