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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建议第0360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区两级财政专门立支作为非诉讼调解人员报酬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07-29 11:26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董云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市区两级财政专门立支作为非诉讼调解人员报酬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情况

按照江苏省司法厅统一部署,我市自2019年5月以来开展非诉讼纠纷解决综合平台建设试点,年底在全市全面推开,平台建设主要内容归纳起来是“四纵四横四领域七方式”,四纵,即建成市区街镇和村四级中心,四横,即聚合行政机关、专门机构、社会组织、民间人士等四种资源力量,四领域,即覆盖民事、商事、家事、行政等四大领域,七方式,即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等7种职能。目前,市、区、街(镇)、村(居)四级非诉讼服务中心(站)已全部建成,相关工作制度健全。除个别区非诉讼服务中心与信访局合署办公无需派驻的,其他各区派驻法院、信访部门的非诉讼服务分中心也全部建成。市级层面,由鼓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在省、市法院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下一步将依托诉调对接工作室在市法院设立市非诉讼服务中心驻法院分中心。

(二)相关调解人员保障情况

现阶段纳入非诉讼纠纷解决综合平台的调解方式主要有三种,即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和行政调解。

1.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也是当前我市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的主力军。根据《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等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制度,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目前人民调解员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报酬分为基本工资和案件补贴两部分,经费来源全部来自财政保障,兼职调解员一部分为公职人员,按规定不得领取案件补贴等各类报酬,还有一部分是各行各业的专家,根据实际参与调解的情况由调解组织发放相应案件补贴。此外,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还建立了专家咨询制度和各类专家库,专家参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专家咨询会可以发放咨询费,该项费用也由财政全额保障。

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积极建章立制,已经形成了一系列比较完善的保障制度。2015年,市司法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编办等部门,以政府名义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88号),规定公调对接工作基本经费和绩效考核经费要列入各区年度财政预算,并归口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确保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经费保障到位。2017年,市司法局、信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访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司〔2017〕153号),要求将访调对接工作经费和绩效奖励经费列入各区年度财政预算。同时市财政根据玄武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市级访调对接工作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助。2019年8月,市法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驻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的实施意见》(宁中法〔2019〕257号),明确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基本工作经费和案件补贴经费由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纳入财政保障,不足部分由各级法院补足,驻法院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实行“一案一补”,补贴标准由各基层法院和各区司法局根据调解案件数、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2019年12月,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宁司〔2019〕140号),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人民调解员经费保障制度,将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各项费用落实到位,参照上海市明确了我市人民调解员的案件补贴标准:“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普通矛盾纠纷,每成功调解一件可以按件补贴20元至400元不等(通常可分为简易、一般、重大三个等次)。医患、信访、涉校、知识产权、金融消费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补贴标准根据纠纷难易程度,每件可以补贴300元至800元不等。特别重大或群体性纠纷,每件可以补贴1000元。专家咨询费可以参照相应专职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标准执行”。近年来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门用于人民调解资金支出逐年提升:2016年为1054.66万元,2017年1093.3万元,2018年1384.95万元2019年1840.75万元。此外市财政自2016年起,每年安排50万元市级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公调对接绩效考核。

除财政的专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相关涉及纠纷化解的职能部门也根据实际需要从其工作经费中拿出一部分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总的来说是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保障”的原则,如法院部门拿出部分工作经费保障诉调对接工作。

下一步,市财政将积极加强与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的配合,密切关注并继续支持非诉讼调解工作,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人民调解员的补贴标准。

2.律师调解

律师调解目前没有法律法规作支撑,仍处于试点阶段,是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的一种探索创新,实际参与化解的纠纷总量不多。现阶段,律师调解的性质、效力以及司法确认、收费依据等核心问题尚未形成共识,法律属性和定位均不明确。由于律师调解既无人民调解的财政保障,也没有收费依据,所以律师调解员的报酬缺乏可持续的经费来源。收到您的提案后,市司法局和市法院多次会商后达成共识,通过将符合条件的律师调解纳入法院特邀调解工作体系的方式,解决一部分律师参与非诉讼调解的报酬问题。

3.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近年来相对比较弱化,据统计,2019年,除公安、市场监管和人社等部门,其他部门全年几乎没有行政调解案件。现阶段行政调解的调解员基本上都是由相关机关工作人员担任,所以暂时不存在报酬问题。但是,由于省市文件对行政调解的机构和人员编制都没有具体的标准和要求,所以行政调解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得不到有效保证,制约了行政调解潜力的进一步发挥。下一步,市司法局将积极探索完善行政调解相关制度,加快制定行政调解的专项规定并推动地方立法,努力解决行政调解的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问题,充分挖掘行政调解在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中的主力军作用。

二、关于财政专门立支作为非诉讼调解人员报酬的问题

根据财政的相关要求,无法将非诉讼调解人员报酬作为一个单独的类别立支,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参与非诉讼调解的人员类型众多,除了前文重点介绍的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类别外,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仲裁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时也会根据需要开展一些调解工作,这些调解人员身份各不相同,聘用主体、报酬水平、经费来源都各不相同,因此“非诉讼调解人员报酬”无法作为一个单独类别立支保障。二是“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已经列入市区财政两级预算,如果再对非诉讼调解人员报酬专门立支,就存在重复问题。因此,我们建议继续按照现有模式,对不同身份的非诉讼调解人员分别进行保障。律师、公益工作者等如果接受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聘任,以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参与人民调解,或者以专家身份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专家咨询会,可以按照前文所说的财政标准领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或专家咨询费。

三、关于法院部门对非诉讼调解人员予以补偿的问题

全市法院正在全面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其中完善特邀调解制度是改革试点的一项重要内容。特邀调解制度不是一种独立调解方式,它指的是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安排。

市法院将协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共同完善特邀调解机制建设,建立特邀调解名册,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对从事特邀调解工作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财政保障问题,市法院将与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积极协调与沟通,提出对策和建议,积极推动解决特邀调解员的合理待遇、案件补贴等问题,促进特邀调解制度良性发展。

南京市司法局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