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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建议第0337号建议的答复
    (盘活低效用地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07-21 16:12 来源:市规划资源局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申新军代表:

    您提出关于“盘活低效用地的建议”悉,我局高度重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经电话联系沟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相关政策情况

    我市是原国土资源部2013年确定的首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试点城市,2014~2016年,我市陆续出台了《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试点意见》(宁委办发〔2014〕8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0号)《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宁国土资〔2016〕128号)等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但在推进过程中仍然存在低效产业用地转型升级难、再开发土地成本过高、审批程序周期过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简化办理流程,调动各方积极性,并借鉴了上海等城市的做法,2019年5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宁政办发〔2019〕30号),从范围模式、工作程序、用地政策、激励措施、保障机制五个方面,对我市的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进行了全面优化。

    二、关于再开发过程中存在地价评估情况

    2014年,在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期间,宁委办发〔2014〕81号文规定了“原土地使用权人拆除自有建、构筑物的,可按建、构筑物评估现值抵扣相应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第七条“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改造开发”,“改造开发土地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并未明确低效用地项目办理协议出让可以核减土地出让金或调整地价评估标准。同年,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27号)第四条,规定了“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经批准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按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同一基准日的地价之差核定补缴土地价款”,规范了低效用地项目应补缴出让金的评估方法。为与国家、省级政策保持一致,在结束试点制定优化政策时,我市按照省政府的政策路径,明确了补缴出让金的评估方法。与此同时,为解决再开发以后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问题,宁政办发〔2019〕30号调整了收益分配机制,对2019、2020年以协议出让方式实施的项目,分别将出让金总额的60%、50%分配给项目所在区政府,鼓励各区政府加强项目推进。这些分配资金可统筹用于再开发项目周边的道路、公共设施的建设及更新升级。下一步,如上位政策对于再开发项目的地价评估方法做出调整,我们将及时跟进优化现行政策,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实现多方共赢,加速工作推进。

    三、关于“可分栋、分层出售,并能办理单独产权证的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孵化园”情况

    我市现有产业用地政策明确规定:“推动四层及以上配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建设,鼓励并有序引导企业使用高标准厂房,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高标准厂房在经各区(园区)认定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如再开发后的企业创业、创新、孵化园仍为工业用地,并且建设成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厂房,可按照此条规定,按幢、层进行分割登记、转让,出租、销售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如再开发后为科技研发用地且确需分割转让的,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再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0%,可以分栋、分层出售。

    四、关于建立低效用地交易平台情况

    对于您在提案中提出的低效用地交易平台,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有意向的企业获得相关低效用地的信息。目前我市已完成了全市产业用地调查工作并按年进行数据更新,建立了产业用地利用现状成果数据库和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编制完成了《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17-2020)》《南京市2019-2020年度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计划》。同时宁政办发〔2019〕30号文明确了“建立倒逼机制”,通过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对评价为C类(监管调控类)、D类(落后整治类)的企业,以及列入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3年以上未进行再开发的企业,不予安排新增供地,并作为低效用地再开发的首要工作目标。如企业有利用存量用地进行发展的需求,可首先考虑列入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除此之外还可与区相关负责低效用地的部门、街道、园区对接,以江宁区 “上汽大通”项目为例,2015年企业已用土地734亩,尚有约460亩闲置,处于半停产状态,在园区的帮助下成功嫁接了上汽大通南京江宁基地整车生产、零部件及物流配套设施、公用配套设施项目,投资总额约60亿元,预计项目达产后销售收入260亿元,有效实现了项目转型升级。下一步,我们将及时公布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帮助有需要的企业,加快我市再开发工作的推进。

    五、关于工业、商业混合用地模式情况

    “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是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重点对象。对于此类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再开发。宁政办发〔2019〕30号文第五条规定了“引导土地多用途复合开发利用”和“在符合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同一宗地兼容两种及以上用途,整体出让”。如该地块再开发为国家、省、市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的工业、科研用地,兼容相关用途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科研用地管理,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如该地块再开发为工业、商业混合用地,且商业部分超过了15%,应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主用途可依据建筑面积占比确定,也可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对于此类的混合用地模式,现行政策是支持和鼓励的。

    感谢您对市规划资源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