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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劲松代表:
您在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329号提出的“进一步规范小区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不断完善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有着重要指导作用,对此,向您表示衷心感谢。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置初审环节,实施维修资金属地化管理”的建议
根据《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7﹞8号)有关规定,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核和监督管理。目前,我市维修资金一般使用申请流程分为四个步骤:一是项目准备。申请人在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前应当开展必要的项目准备,包括区资金管理部门现场查勘、编制工程预算、制定使用方案、组织业主投票等;二是办理首款申请手续。申请人向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首款申请,提交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工程预算、工程合同、业主表决表等资料;三是组织施工。申请人收到首付款后,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施工,单项8000元以上项目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造价进行审核,单项20万元以上项目需聘请监理公司实施监理,工程竣工后,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四是办理余款申请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向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余款申请,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造价审核报告、监理报告等资料。
下一步,我局将进行专题调研,细化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流程,加大街道参与力度,进一步发挥街道属地管理、熟悉情况的优势。
二、关于“加强对维修资金申请信息的公示”的建议
《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房物字﹝2017﹞157号)中,对我市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过程中各环节的公示材料均有明确规定,且区资金管理部门会在公示期内随机现场核实,但在实际业务中因业主关注度不高,或是申请人刻意隐藏公示信息,公示效果并不理想,经常导致业主的投诉。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全市智慧物业项目建设,加快维修资金信息系统开发,逐步实现维修资金账户信息、公示信息向业主实时推送,进一步提升信息公示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三、关于“增加维修金额较大项目公开招投标的透明度”的建议
根据《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7﹞8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一般单项维修工程造价在五十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法规只是明确需要进行招标投标,但具体哪种方式并未提具体要求。因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并不是财政性资金,所以无法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投标,由申请人自行组织招投标,很多都只是流于形式。
市政府已同意我局拟定的维修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方案,下一步,我们将从具体工程管理的角度制定措施,我局以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第三方咨询管理单位,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包括维修方案审定、工程造价审核、施工过程监督及竣工验收把控,确保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杜绝虚报冒领、扩大维修。目前,第三方咨询管理单位招投标工作已启动,预计7月初完成,同时,在主城区已开始部分项目试点。
四、关于“建立维修资金投诉受理制度”的建议
目前,各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均已建立维修资金投诉受理制度,有完善的受理、答复台账资料,街道层面未针对维修资金建立专门的投诉受理制度,且据我们目前了解的情况,涉及维修资金方面的投诉基本由区资金管理部门按要求予以受理、答复。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全市智慧物业项目建设,根据市、区、街三级部门职责清单,实现投诉分级自动受理,通过系统进行督办,确保投诉处理的及时性,进一步提升维修资金投诉处理的满意度。
五、关于“加大对维修资金使用的宣传力度”的建议
目前,市、区两级每年都会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及业务培训计划,维修资金法规作为其中重要的内容,每年都会有相应的培训课程。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完善我市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流程,印制宣传资料,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加大维修资金政策宣传、培训的范围和力度,今年,我局拟通过网络完成1万名业主及5千名企业从业人员物业管理及维修资金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六、关于“成立维修资金申请代理机构”的建议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已有几家开展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代理业务的机构,从实际运行效果来看,并不理想,一是代理机构的公信力不够,二是代理费用无法解决。下一步,我局将进行专题研究,通过市、区物业行业协会培育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专业代理机构,提升代理机构的专业性和公信力,进一步规范和方便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您能继续给我们提出更多宝贵意见,以便我们今后不断提高我市的维修资金管理水平。我们将继续加强维修资金政策宣传工作,增强主动宣传的力度,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市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工作。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0年6月23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