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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细化,权属清晰界定,全周期规范化管理
    南京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
    发布时间:2025-11-19 09:00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继北京、上海、厦门、广州和天津后,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城市迎来扩容。记者18日获悉,日前,江苏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南京市、苏州市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

    据悉,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工具,委托人将资产托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意愿,代为管理受益人的利益。通过设立信托,委托人能提前安排、定向分配自身财产,尤其是在家庭财产传承等场景中,信托能更有效解决婚姻财产分配、继承顺序异议、遗嘱生效风险等问题。

    长期以来,信托业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托登记制度,这既不利于规范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也不利于信托财产权属关系的认定和信托产品的市场化流转,使得其风险隔离功能、惠民惠企等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为此,北京率先在全国推出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

    记者注意到,《通知》聚焦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工作要求、办理流程等方面明确相关规范,为南京、苏州两地试点业务的开展提供清晰指引。

    具体来看,《通知》要求,江苏辖内信托机构以南京、苏州行政区域内不动产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的,按照“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申请出具证明文件—办理信托财产登记—反馈登记结果”的流程办理。不动产转入信托需办理信托财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的共同申请,根据信托文件等申请材料依法办理转移登记,并将信托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信托机构完成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后,办理信托产品登记时需一并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当不动产转出信托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信托机构及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删除“信托财产”相关标注。

    “这体现的不仅仅是流程的细化,更凸显出信托财产权属的清晰界定和全周期的规范化管理。”南京相关业内人士分析,《通知》明确的这一流程闭环,既回应了信托业务对财产安全的核心诉求,也为后续多元信托服务场景的拓展奠定了合规基础。

    江苏金融监管局相关人士表示,下一步,将与省级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指导试点地区规范推进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工作,保障登记事项规范、准确、完整,进一步夯实信托财产独立性。同时,以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为基础支撑,将积极支持信托机构围绕代际传承、家庭服务、养老保障、公益慈善等多元场景设计信托服务模式,促进江苏不动产信托业务规范化、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