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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施行,我市同步出台落地细则
自住住房装修、交物业费,可提取公积金
时间:2026-09-21 11:25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昨起正式施行。记者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同步出台落地细则,明确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和支付物业费,家庭装修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物业费年度提取最高5000元。相关业务9月20日开始接受预约,10月9日起正式办理。

此次国务院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改共20条,是该条例自1999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也是迄今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提取情形由此前的6项扩充至9项,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同时取消了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需“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门槛限制。

根据南京发布的《关于开展自住住房装修和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装修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额度按装修发票金额核定,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家庭提取总额上限15万元。申请时限为装修发票开具之日起1年内,同一家庭、同一套住房均限办理一次。

物业费提取方面,缴存人及配偶在南京拥有自住住房的,可提取公积金支付当年度物业费。能够提供物业费发票的,按实际支付金额核定,家庭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5000元;无法提供发票的,家庭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1000元。同一家庭每自然年度限申请一次。

办理流程上,两项业务均实行预约制。缴存人自9月20日起可通过“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等线上渠道预约,10月9日起在预约时段内线上办理,或携带材料前往公积金缴存业务承办银行网点线下办理。装修提取需提供身份证件、婚姻状况材料、房屋权属材料、装修合同、装修发票及支付凭证;物业费提取需提供身份证件、婚姻状况材料、房屋权属材料及物业费支出凭证,无发票的需签署诚信承诺书。

新政同时强化信用约束。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提取公积金的,责令限期退回,并在3年内不得提取公积金或使用公积金贷款。办理提取后对应住房消费行为撤销或终止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提取资金退回个人账户。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调,办理提取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

据悉,本通知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相关专家表示,将装修、物业费纳入公积金提取范围,覆盖了住房全生命周期消费场景,有助于减轻缴存人居住负担,推动住房消费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