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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孕期同城转移单位社保是否影响后期享受生育保险津贴?
答: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医〔2023〕7号) 第十五条:因用人单位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职工劳动关系转移原因造成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的,自中断之月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三个月内补足欠费及滞纳金的,计算连续缴费月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