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管理费。”是只针对新建普通住宅,还是也包含现有住宅?
根据《市发改委 市房产局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宁发改价费字〔2021〕220号)规定:《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宁价房〔2005〕058号)文件自2021年4月26日起废止。因此,《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宁价房〔2005〕058号)中涉及装修管理服务费相关条款已废止。如物业服务企业有违规收费行为,您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