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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人社〔2021〕108号)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