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3、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5、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续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6、综上所述,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视同其正常提供劳动,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