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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已工作17年,有固定合同,公司现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补偿金怎么计算?
    发布时间:2018-07-27 15:08 来源: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1、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合同,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5号)中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款,则按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如仍有不明之处,建议您在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夏令时下午2:30-5:30)拨打南京市12333人工服务,核对相关信息后进行具体咨询。3、如因相关问题双方产生劳动争议且无法协调,则可申请劳动仲裁。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86590749、86592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