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一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经向房产部门了解,老旧小区消防设施的产权主体是小区业主,如存在隐患问题需要整改维修的,由业主或委托的物业企业提出使用维修资金申请,房产部门审核通过后,开展设施维护相关项目。如果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相关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