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16%缴费。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