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长者版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市政府及办公厅文件
市政府及办公厅文件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工业领域经认定的经营者(AEO)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13 00:00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工业领域经认定的经营者(AEO)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工业领域经认定的经营者(AEO)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工业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提升行政检查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以“免申即享”的方式,在本市工业领域试点推行经认定的经营者(AEO)分级行政检查制度。

一、试点范围和认定程序

(一)试点部门

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水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

(二)试点企业认定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江苏省药监局南京检查分局。

(三)试点企业范围

非化工类规上工业企业,聚焦电子、汽车、智能电网、智能制造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低空经济、航空航天等重点产业企业。

(四)试点企业认定标准

由各认定部门梳理企业接受行政检查、税款缴纳、外部信用等情况,作为企业“风险+信用”量化评级的依据,按照《工业领域AEO企业认定标准》,开展试点企业认定。认定结果选项分为“达标”“不达标”。达标:企业实际情况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的,也应当符合每个分项标准。不达标: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的分项标准中如有不达标情形的,该项标准即为不达标。所有认定选项均无不达标情形的,通过认定。

(五)试点企业认定程序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统计局提出非化工类规上工业企业名单。

2.各认定部门从遵纪守法、税款缴纳、外部信用、管理要求等方面,梳理企业近3年接受本领域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情况,提出初步通过认定企业名单。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各认定部门梳理情况,形成通过认定企业名单。

4.各板块通知通过认定企业在“南京市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宁捷查”系统)签署承诺书。

5.“宁捷查”系统为通过认定并签署承诺书企业标注“工业领域AEO企业”标签,形成“工业领域AEO企业名单”。

(六)动态调整试点企业名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各认定部门每3年复核一次认定企业。同时,根据行政检查情况,每半年复核信用和经营异常的企业以及实现认定标准修复的企业,动态调整“工业领域AEO企业名单”。

二、对试点企业实施便利化管理

(一)试点事项类型

试点部门职责中,涉及工业企业的中、低风险日常行政检查事项,按照本方案试点实施,高风险日常行政检查事项、有违法线索的个案行政检查事项除外。

(二)试点实施便利化监管措施

对列入“工业领域AEO企业名单”的企业,试点部门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在积极落实国家、省和本市关于柔性执法、首违不罚、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基础上,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低风险事项免于现场检查。针对低风险行政检查事项,不主动开展日常现场检查,且原则上3年内免于日常的现场检查。相关领域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风险事项降低检查频次。针对中风险行政检查事项,降低现场检查比例和频次,原则上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相关领域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鼓励不同领域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

3.试点部门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利用大数据采集分析,结合资料核查,研判检查对象守法合规情况,助力精准检查。

(三)积极推行其他便利措施

鼓励各部门向列入“工业领域AEO企业名单”的企业推行个性化便利措施,结合本领域实际,实施简化流程、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制度,给予更多联合激励举措。

三、工业领域AEO制度试点运行机制

(一)建立工作机制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建立工业领域AEO试点联合工作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江苏省药监局南京检查分局共同参与相关工作。

(二)明确任务分工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动态更新本部门涉及工业企业的行政检查事项,制定高、中、低风险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在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机构职能进行调整,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更新公布后,及时调整试点事项;指导本领域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落实本制度。

2.市司法局负责制定南京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作为工业领域AEO企业认定工作的政策依据;牵头梳理行政检查主体清单、指导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编制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3.市统计局按照要求配合提供试点企业范围内规上工业企业名单。

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对企业外部信用情况进行梳理。

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对欠薪、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税款缴纳等情况进行梳理。

6.各认定部门负责对违反本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梳理。

7.各板块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工业领域AEO制度试点工作。

(三)定期评价成效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跟踪各试点部门执行情况,结合“宁捷查”系统,分析各试点部门对列入“工业领域AEO企业名单”的企业分级行政检查情况,适时完善《试点实施方案》,酌情推进其他部门行政检查事项纳入工业领域AEO试点。

四、免责条款

试点部门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工作人员按照本方案对列入“工业领域AEO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相关管理措施过程中,依法依规履职尽责的,相关部门在对相关行业事故调查时,应当包容审慎对待,按照规定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1.工业领域AEO制度试点工作流程图

      2.工业领域AEO企业认定标准

      3.工业领域AEO企业承诺书


附件1

工业领域AEO制度试点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工业领域AEO企业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

认定情况

认定部门

达标

不达标

法律法规

3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欠薪等违法行为



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年内无因违反相关监管规定被行政机关单次处罚金额超过5万元的行为



各认定部门

3年内企业在行政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次数不超过2次



3年内无被检查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但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3年内无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法定理由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3年内未发生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情形



税款缴纳

3年内无超过法定限期尚未缴纳的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没款(包括加处罚款)情形



市税务局

外部信用

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税务部门纳税信用A级企业,或市场监管部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为A的企业



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管理要求

3年内无向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的情形



各认定部门

3年内无拒不配合检查部门行政检查的情形




附件3

工业领域AEO企业承诺书

我公司已经知悉《南京市工业领域经认定的经营者(AEO)制度试点实施方案》,按照《工业领域AEO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认为符合标准,愿意加入工业领域AEO试点。

我公司同意遵守相关领域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存有相关文件资料备查,并保证文件资料的真实、齐全、有效。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解读:一图读懂《南京市工业领域经认定的经营者(AEO)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南京市人民政府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站群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