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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及办公厅文件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7 00:00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配套督查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号)精神,以更大力度举措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形成全市争先进位、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纳入国务院、省政府督查激励考核范围的工作事项,在市级层面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和激励支持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受到国家、省督查激励表扬的事项,给予主办的市级部门、区(园区)配套资金奖励,对主办单位承担任务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主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协办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二、对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服务“宁满意”成效显著的先进区(含江北新区,下同)予以褒奖,支持创新经验做法推广和给予一定激励。(主办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办)

三、对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明显的区,优先纳入或推荐纳入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改革、企业信用监管、智慧监管、重点领域监管、公平竞争审查创新等试点,在有关表彰奖励方面优先考虑。(主办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对推动工业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促进货物贸易稳中提质成效明显的区,在商务发展扶持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优先推荐国家级试点、省级试点。对推动数字贸易发展、深化服务贸易创新试点成效明显的区,在商务发展扶持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优先推荐国家级试点、省级试点。(主办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五、对实际使用外资规模占全市比重在15%以上的区,在下一年度引进符合产业布局导向的先进制造业外资项目,按照投资强度标准视同市重点产业项目,优先保障供地。对推进城市国际化工作效果明显的区,积极支持承办重大对外交流合作活动。(主办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投促局、市发改委、市规划资源局)

六、对年度重大项目推进和招商引资情况良好的区,给予一定激励。(主办单位:市发改委,市投促局)

七、对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对直达资金下达使用、落实财政支出责任、国库库款管理、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财政工作绩效突出的区,市财政通过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予以奖励。(主办单位:市财政局)

八、对批准列入PPP项目库的项目,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对于享受市级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部、省级PPP示范试点项目,积极支持申报部、省级以奖代补资金。(主办单位:市财政局)

九、对交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好、投资计划完成率高、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用地预审及组卷报批、环评稳评洪评等区级审批服务保障及时、省市重点交通项目前期工作支持配合较好、征地拆迁任务按时完成的区,优先安排交通项目审查审批,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省市交通建设投资计划、安排省市补助资金,并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对排名前三的区进行奖励。(主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铁路办,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十、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良好金融秩序成效好的区,在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方面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上述区申请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主办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协办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十一、对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成效好的区,结合用地需求情况,给予用地计划指标奖励。(主办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十二、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质量高、投入力度大、建后管护效果好的区,在分配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指标时予以适当倾斜。(主办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规划资源局)

十三、对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开展消费促进工作、推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批零住餐销售额稳增长、推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特色商业街建设、发展首店经济和夜间经济、推进社区商业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成效明显的区,在商务发展扶持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试点。对积极发展农村电商、推动农村电商物流体系建设、农产品线上线下集聚融合及产销对接、打造区域电商产业集聚成效明显的涉农区,在商务发展扶持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主办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十四、对落实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化科技体制综合改革成效明显的区(园区),在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市科技创新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主办单位:市科技局)

十五、对15个高新园区的创新发展开展绩效考核评价,根据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对考核评价前列的园区在年度项目支持上予以倾斜。对打造“科创企业森林”成效明显,高新技术企业净增数及增幅排名前列的区或园区,给予褒奖。(主办单位:市科技局)

十六、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区)、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在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专利导航项目、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等工作上予以优先考虑,在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主办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七、对在宁建设并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众创社区)、双创示范基地,对载体所在区(园区)给予褒奖。(主办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十八、对推动“双创”政策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融通创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区,优先支持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建设,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对推动独角兽、培育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成长成绩明显的区,给予一定资金奖励。(主办单位:市发改委)

十九、对促进制造业创新转型、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等高质量发展方面成效明显的区,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创建、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产业链重点园区打造、“双百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应用场景开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主办单位:市工信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对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建设新型信息基础设施、推动数据安全和数据产业化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区,在“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互联网+先进制造业”特色基地(园区)、智能车间(工厂)、工业互联网平台等试点示范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主办单位:市工信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一、对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集群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区,给予一定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市级重大创新平台和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主办单位:市发改委)

二十二、对在现代服务业主体培育、集聚示范、融合发展、综合改革等方面成效明显,在推动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创新实干的区,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主办单位:市发改委,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三、对抓好质量强市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标准化改革试点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在质量工作改革创新、申报省级标准化项目、重大质量项目投入、质量提升行动重点帮扶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主办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四、对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推进产教融合、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培育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打造专业化职业院校校长及师资队伍等方面力度大、措施实,推进中小学职业体验中心建设等方面,投入保障有力、发展环境优越的区,在职业教育改革试点项目、推荐申报国家及省资金支持项目方面予以倾斜。(主办单位为:市教育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

二十五、对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落实落细稳就业举措、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好的区,市级财政给予适当奖励。(主办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六、对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成效明显的区,结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在奖补资金分配方面予以适当倾斜。(主办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七、对开展富民强镇帮促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有实质成效和重要经验的区,在资金保障上予以倾斜。(主办单位:市乡村振兴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八、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镇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建设、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城市更新行动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专项资金或计划、在安排市级专项资金补助时予以适当倾斜或给予一定资金奖励。(主办单位:市建委、房产局、水务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九、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明显的区,根据年度综合医改评价结果,分别给予一定资金奖励,用于深化综合医改工作。对完善分级诊疗体系机制,在医联体建设、智慧医疗方面,综合考评各项成绩突出的区给予一定专项奖励。(主办单位:市卫健委,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审计局)

三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评价、创新创优评选结果,综合考评各项成绩突出的区给予一定专项奖励。(主办单位:市卫健委,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

三十一、对医疗保障扩面征缴成效明显、推进15分钟医保服务圈建设成果出众的区进行奖励。(主办单位:市医保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三十二、对举办普惠托育机构成效明显、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较高、婴幼儿家长获得感强的区,根据综合考核结果,分别给予一定资金奖励,用于加强普惠托育体系建设。(主办单位:市卫健委,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三十三、对加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建设、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工作成效明显的区,予以激励支持。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示范企业培育创建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予以激励支持。(主办单位:市民政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十四、加强殡葬综合改革绩效考核,对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考核排名前列的区,给予一定资金奖励。(主办单位:市民政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三十五、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成效明显的区,安排年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励资金进行奖励,并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支持力度,在申报中央、省、市环保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支持。(主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十六、对各区水务综合工作成效进行评价,对我市“河长制”工作落实、水环境整治、幸福河湖建设、城镇污水提质增效、水务建设投资完成情况等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和街道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并优先安排水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对全面深入推行林长制工作力度大,森林资源和湿地资源管护成效显著的区,在分配年度市级以上林业专项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主办:市水务局、市绿化园林局;协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十七、对促进乡村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成效明显的区,在分配年度省级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主办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

三十八、对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优秀、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和补贴到位、优质优价收购和订单粮食推进有力、粮食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的区,在市级粮食专项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方面予以适当倾斜。(主办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三十九、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创新、模式探索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区,给予优先支持。对贯彻“两山”理念,创新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积极破解“难度量、难抵押、难交易、难变现”问题成效明显的区(园区),给予一定资金奖励。(主办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协办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园林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

四十、对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中心城市发展方式转型、县城城镇化、城市安全韧性发展、城乡融合发展、城镇化投融资机制等6个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先进区进行激励支持。(主办单位:市发改委)

四十一、对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势头良好、文化和旅游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消费质量水平高的区,在建设省级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单位,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国家级、省级、市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主办单位:市文旅局)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督查激励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强化正向激励促进实干担当作为狠抓中央、省、市决策部署落实的有效手段,精心组织实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市业务部门和各区(园区)都要及时总结工作亮点特色,适时向上级沟通汇报,争取在国务院、省政府的年度督查激励中取得较好成绩。

各考核部门要进一步细化考评标准,全面规范考核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精准评价各区(园区)工作,充分发挥激励导向作用;并于每年2月底前,结合本部门日常督查情况,提出拟予激励支持的名单;经市政府同意后,在全市通报。市政府办公厅将统筹组织开展有关督查激励工作。激励措施中,属于财政资金奖励的,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使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配套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3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级督查激励一览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级督查激励一览表

序号

督查激励事项

具体奖励标准

1

对受到国家、省督查激励的事项,给予主办的市级部门、区(园区)配套资金奖励,对主办单位承担具体工作的人员给予激励。(主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协办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国家、省级督查激励有资金奖励的,按照国家、省奖励资金的10%给予主办部门、区(园区)市级配套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此外,获得国家督查激励的主办单位,给予三等功名额2个;获得省级督查激励的主办单位,给予嘉奖名额2个;用于激励具体承办人员,并优先安排参加当年优秀公务员修学提升等。

2

对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服务“宁满意”成效显著的先进区予以褒奖,支持创新经验推广和给予一定激励。(主办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办)

对营商环境年度监测排名前三名的区(园区)予以褒奖;

对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成效显著的区,支持其典型经验推广并优先纳入市级重点改革项目试点。

3

对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明显的区,优先纳入或推荐纳入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改革、企业信用监管、智慧监管、重点领域监管、公平竞争审查创新等试点,在有关表彰奖励方面优先考虑。(主办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对成效明显的区,优先纳入或推荐纳入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改革、企业信用监管、智慧监管、重点领域监管、公平竞争审查创新等试点,优先给予表彰奖励;对承接重点改革试点任务以及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举措落实成效两项指标位列全市前三名的区,予以通报表扬。

4

对推动工业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促进货物贸易稳中提质成效明显的区,在商务发展扶持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优先推荐国家级试点、省级试点。(主办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对推动数字贸易发展、深化服务贸易创新试点成效明显的区,在商务发展扶持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优先推荐国家级试点、省级试点。(主办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对货物贸易发展成效明显的区,在商务发展扶持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优先推荐国家级试点、省级试点。

对服务贸易发展前三名的区在商务发展扶持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优先推荐国家级试点、省级试点。

5

对实际使用外资规模占全市比重在15%以上的区,在下一年度引进符合产业布局导向的先进制造业外资项目,按照投资强度标准视同市重点产业项目,优先保障供地。(主办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资源局)

对推进城市国际化工作效果明显的区,积极支持承办重大对外交流合作活动。(主办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投促局)

对实际使用外资规模达标的区,在下一年度引进符合产业布局导向的先进制造业外资项目,按照投资强度标准视同市重点产业项目,优先保障供地。

对城市国际化综合考评前三名的区,给予表扬并积极支持承办重大对外交流合作活动。

6

对年度重大项目推进和招商引资情况良好的区,给予一定激励。(主办单位:市发改委、市投促局)

对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排名前三名的区,予以表扬,并在下年度重大项目安排时予以倾斜;对招商引资情况良好的区,按政策给予奖励。

7

对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对直达资金下达使用、落实财政支出责任、国库库款管理、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财政工作绩效突出的区,市财政通过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予以奖励。(主办单位:市财政局)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分别给予一等奖300万元奖励,二等奖200万元奖励,三等奖100万元奖励。

8

对批准列入PPP项目库的项目,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对于享受市级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部、省级PPP示范试点项目,积极支持申报部、省级以奖代补资金。(主办单位:市财政局)

对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PPP项目,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落地奖励扶持。其中,投资规模5亿元以下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对于享受市级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部、省级PPP示范试点项目,积极支持申报部、省级以奖代补资金。对民营企业作为主要社会资本方的项目、绿色环保领域的项目,奖补标准在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增加10%。

9

对交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好、投资计划完成率高、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用地预审及组卷报批、环评稳评洪评等区级审批服务保障及时、省市重点交通项目前期工作支持配合较好、征地拆迁任务按时完成的地区,优先安排交通项目审查审批,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省市交通建设投资计划、安排省市补助资金,并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对排名前三的区进行奖励。(主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铁路办,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对工作先进区优先安排交通项目审查审批,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省市交通建设投资计划、安排省市补助资金,并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对排名前三名的区每家奖励300万元。

10

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良好金融秩序成效好的区,在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方面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上述区申请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主办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协办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对成效较好的区,在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方面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上述区申请设立地方金融组织。

11

对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成效好的区,结合用地需求情况,给予用地计划指标奖励。(主办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对综合成效好的区,在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中,对于获得国家或省指标奖励的区,按照所获得奖励规模的10%予以配比奖励。

12

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质量高、投入力度大、建后管护效果好的区,在分配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指标时予以适当倾斜。(主办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规划资源局)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指标分配上给予倾斜、优先推荐纳入省政府的督查激励。

13

对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开展消费促进工作、推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批零住餐销售额稳增长、推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特色商业街建设、发展首店经济和夜间经济、推进社区商业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成效明显的区,在商务发展扶持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试点。(主办单位:市商务局)

对积极发展农村电商、推动农村电商物流体系建设、农产品线上线下集聚融合及产销对接、打造区域电商产业集聚成效明显的涉农区,在商务发展扶持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主办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对消费城市建设成效明显的区,在商务发展扶持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试点。

对发展农村电商成效明显的涉农区,在商务发展扶持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

14

对落实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化科技体制综合改革成效明显的区(园区),在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市科技创新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主办单位:市科技局)

对成效明显的区(园区),在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市科技创新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15

对15个高新园区的创新发展开展绩效考核评价,根据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对考核评价前列的园区在年度项目支持上予以倾斜。对打造“科创企业森林”成效明显,高新技术企业净增数及增幅排名前列的区或园区,给予褒奖。(主办单位:市科技局)

根据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对考核评价前列的园区在年度项目支持上予以倾斜。对高新技术企业净增数及增幅排名前列的区或园区,给予通报表扬。

16

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在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专利导航项目、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等工作上予以优先考虑,在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主办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对成效突出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在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专利导航项目、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等工作上予以优先考虑,在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

17

对在宁建设并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众创社区),双创示范基地,对载体所在区(园区)给予褒奖。(主办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对以上载体所在区(园区)给予褒奖。

18

对推动“双创”政策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融通创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区域,优先支持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建设,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项目,优先推介与各类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对接。对推动独角兽、培育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成长成绩明显的区,给予一定资金奖励。(主办单位:市发改委)

在年度绩效评价中获得优良的区域类双创示范基地,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项目。根据独角兽、培育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总量及新增情况,对排名前三名的区,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19

对促进制造业创新转型、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等高质量发展方面成效明显的区,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创建、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产业链重点园区打造、“双百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应用场景开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主办单位:市工信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对成效明显的区,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创建、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产业链重点园区打造、“双百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应用场景开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

20

对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建设新型信息基础设施、推动数据安全和数据产业化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区,在“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互联网+先进制造业”特色基地(园区)、智能车间(工厂)、工业互联网平台等试点示范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主办单位:市工信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对成效明显的区,在“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互联网+先进制造业”特色基地(园区)、智能车间(工厂)、工业互联网平台等试点示范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

21

对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集群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区,给予一定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市级重大创新平台和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主办单位:市发改委)

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分别给予所在区一定经费奖励,并在推荐申报省级、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和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中予以名额倾斜。

22

对在现代服务业主体培育、集聚示范、融合发展、综合改革等方面成效明显,在推动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创新实干的区,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主办单位:市发改委,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对年度工作成效和创新举措综合排名前三名的区,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23

对抓好质量强市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标准化改革试点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在质量工作改革创新、申报省级标准化项目、重大质量项目投入、质量提升行动重点帮扶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主办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对成效突出区在质量工作改革创新、申报省级标准化项目、重大质量项目投入、质量提升行动重点帮扶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24

对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推进产教融合、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培育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打造专业化职业院校校长及师资队伍,推进中小学职业体验中心建设等方面力度大、措施实,投入保障有力、发展环境优越的区,在职业教育改革试点项目、推荐申报国家及省资金支持项目方面予以倾斜。(主办单位为:市教育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

对考核优秀的区在职业教育改革试点项目、推荐申报国家及省资金支持项目方面予以倾斜。

25

对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落实落细稳就业举措、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好的区,市级财政给予适当奖励。(主办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对综合考核评定第一名、第二名的区,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26

对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成效明显的区,结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在奖补资金分配方面予以适当倾斜。(主办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对综合考核评定第一、第二、第三名的区,分别给予8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7

对开展富民强镇帮促行动持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有实质成效和重要经验的区,在资金保障上予以倾斜。(主办单位:市乡村振兴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对有实质成效和重要经验的区在资金保障上予以倾斜。

28

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镇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建设、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城市更新行动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专项资金或计划、在安排市级专项资金补助时予以适当倾斜或给予一定资金奖励。(主办单位:市建委、房产局、水务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对城市更新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专项资金补助和“江苏省人居环境范例奖”。

根据综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含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当年任务完成率和贡献度排名情况,对前四名的区(主城六区和新六区各两名)分别给予第一、二名30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第三、四名200万元奖励,用于开展住房保障工作;对当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推进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区,予以通报表扬鼓励,在次年申报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计划时予以适当倾斜。

对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成效明显的区,在安排省级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

29

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明显的区,根据年度综合医改效果评价结果,分别给予一定资金奖励,用于深化综合医改工作。对完善分级诊疗体系机制,在医联体建设、智慧医疗方面,综合考评各项成绩突出的区给予一定专项奖励。(主办单位:市卫健委,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审计局)

根据年度综合医改评价结果,对前三名的区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根据考评结果,对医联体建设、智慧医疗第一名的相关区分别给予100万元的专项资金奖励。

30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评价、创新创优评选结果,综合考评各项成绩突出的区给予一定专项奖励。(主办单位:市卫健委,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

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考评前三名的区,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31

医疗保障扩面征缴成效明显、推进15分钟医保服务圈建设成果出众的区进行奖励。(主办单位:市医保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对评比前四名的区,在分配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

32

对举办普惠托育机构成效明显、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较高、婴幼儿家长获得感强的区,根据综合考核结果,分别给予一定资金奖励,用于加强普惠托育体系建设。(主办单位:市卫健委,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根据市级考评结果,对前三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33

对加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建设、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工作成效明显的区,予以激励支持。

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示范企业培育创建工作成效明显的区,予以激励支持。(主办单位:市民政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年度综合绩效评估结果,在分配市级养老服务体系资金时,获一、二、三名的区,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奖励。对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在申请养老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时予以倾斜。

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示范企业培育创建工作成效明显的区,在省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报上予以倾斜。

34

加强殡葬综合改革绩效考核,对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考核排名前列的区,给予一定资金奖励。(主办单位:市民政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根据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评和各区年度创新工作综合评估情况,对获一、二、三名区,在分配市级殡葬改革经费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35

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成效明显的区,安排年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励资金进行奖励,并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支持力度,在申报中央、省、市环保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支持。(主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区,安排年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励资金进行奖励;在申报中央、省环保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

36

对各区水务综合工作成效进行评价,对“河长制”工作落实、水环境整治、幸福河湖建设、城镇污水提质增效、水务建设投资完成情况等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和街道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并优先安排水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主办单位:市水务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对全面深入推行林长制工作力度大,森林资源和湿地资源管护成效显著的区,在分配年度市级以上林业专项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主办:市绿化园林局;协办:市财政局)

根据市对区水务工作综合评价结果,分别给予四个综合评价优胜区各200万元奖励,给予落实河湖长制成效显著的四个街道各50万奖励,并优先安排水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对林长制成效显著的区,在分配年度市级以上林业专项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

37

对促进乡村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成效明显的区,在分配年度省级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主办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

对促进乡村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成效明显的区,在分配年度省级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在资金保障上予以倾斜,在创建省级示范村和示范镇(街)数量上予以倾斜。

38

对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优秀、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和补贴到位、优质优价收购和订单粮食推进有力、粮食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的区,在市级粮食专项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方面予以适当倾斜。(主办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对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优秀、粮油储备规模和补贴到位、粮食产业发展质量和效果明显提升的区,在市级粮食仓储物流能力建设及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39

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创新、模式探索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区,给予优先支持。(主办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对贯彻“两山”理念,创新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积极破解“难度量、难抵押、难交易、难变现”问题成效明显的区(园区),给予一定资金奖励。(主办单位:市发改委,协办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园林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

对改革成效明显区,宣传推广改革经验做法并向省级或国家层面推介,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以及切块资金安排时予以重点倾斜。

对贯彻“两山”理念等成效明显区,分别给予一等奖(1名)300万元,二等奖(2名)各200万元,三等奖(3名)各100万元,用于区内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

40

对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中心城市发展方式转型、县城城镇化、城市安全韧性发展、城乡融合发展、城镇化投融资机制等6个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先进区进行激励支持。(主办单位:市发改委)

对成效明显的先进区,支持开展试点示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在新型城镇化、城乡融合发展等领域有关试验示范、改革试点;支持申报奖励奖项,优先推荐申报省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工作激励地区评定,优先支持受激励地区及相关项目申报新型城镇化、城市建设等领域相关奖项;支持开展活动宣传,优先将受激励地区经验做法上报省和国家层面,支持受激励地区承办与城镇化相关的重大论坛、重要会议等展示活动。

41

对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势头良好、文化和旅游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消费质量水平高的区,在建设省级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单位,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国家级、省级、市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主办单位:市文旅局)

对成效明显区在建设省级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在建设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单位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在建设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方面予以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在建设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方面予以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在市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验收评审时予以适当加分;在建设省级、市级工业旅游区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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