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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及办公厅文件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3 09:05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精神,按照《南京市“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宁政办发〔2017〕85号)要求,结合南京实际,现制定我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统领性方案,指导专项领域改革推进。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的要求,科学界定市与区两级政府权责,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市基础标准,规范市与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促进市、区两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为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基础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市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2.规范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规范我市基本公共服务事权保障标准的制定和控制机制,做到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不做超越阶段过高承诺,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确保市标准与省标准相衔接,与各区财力变化相适应。

3.落实分区分类分档共担。充分考虑各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和财力实际,结合现行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地区分类、分档共担,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向经济相对薄弱地区倾斜,逐步简化和统一现行共同财政事权分担方式。

4.积极稳妥协同组织实施。在确保现行市、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把握好改革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切实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强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做好财政事权改革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市、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国办发〔2018〕6号和苏政办发〔2019〕19号文件规定,将中央和省已明确的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首先纳入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详见表1)。

表1  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

类别

领域

义务教育

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学生资助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

基本就业服务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基本医疗保障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

基本卫生计生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基本生活救助

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

基本住房保障

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

已在《南京市“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宁政办发〔2017〕85号)文件中明确但暂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根据中央、省统一部署,在下一步专项领域改革中,根据事权属性再明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二)规范市基础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1.各基本公共事权主管部门为事权责任单位,按国家和省要求制定本地区事权标准,并实行清单管理。事权主管部门要确保国家和省基础标准的落实,与当期发展水平相适应,科学论证,合理制定我市地方保障标准,确保财力当期可承受、长期可持续。市保障标准高于省保障标准的,应事先按程序报省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由市、区共担。

2.各区应落实市定保障标准,可制定区保障标准并及时报市备案,待市统一汇总报省备案后执行,高出市标准部分支出责任由区自行负担。

3.目前尚未制定国家、省基础标准的事项,事权主管部门可根据区域发展水平先制定市基础标准,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后执行。待国家和省基础标准制定后按确保地方标准不低于国家和省标准调整。

(三)规范支出责任差别化分担方式

在确保市、区财力格局基本稳定的基础上,结合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健全市、区支出责任分担机制,整体按照“新旧划断、差别分担、适时调整”的方式推进。除按项目分担和按标准定额补助的事权事项仍按国家、省规定执行以外,其他共同事权按新旧划断实行市、区共担。

1.现行共同事权支出责任原则上可按当前分担政策执行。各细分专项领域事权改革应结合现行事权特点和政策情况,规范碎片化支出分担政策,逐步与新增共同事权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并轨。

2.新增共同事权按区实行差别化分类、分档共担机制,对新领域共同事权及原有领域新增共同事权实行市、区共担。

(1)分类分档: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宁委发〔2018〕5号)有关规定,将我市12个区(板块)分为国家级新区、主城区和新五区三种类型。结合各区财力状况,对11个行政区进行分类分档;对江北新区按省确定事权标准进行补助,超过省标准部分和其他新增事权由其自行负担。

(2)明确市、区分担比例:省方案已明确省统筹中央资金对省、市共同财政事权按省基础标准承担支出责任20%。结合省补格局、现行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和各区财力状况,明确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市对区分担比例如下(表2):

表2  新增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比例

类别

档次

区域

市对区补助比例(含省补助20%部分)

还原体制分成因素后实际补助比例1

国家级新区

江北新区

20%2

40%

主城区

第一档

建邺区、雨花台区、栖霞区(经开区)

30%

30%

第二档

秦淮区、鼓楼区、玄武区

40%

40%

新五区

第一档

江宁区

30%

30%

第二档

浦口区、溧水区

30%

50%

第三档

高淳区、六合区

40%

60%

说明:1.“还原体制分成因素”指考虑市对区统一集中20%情况下的实际补助,由于体制中实际未对部分区进行集中,相当于提高了20%的补助比例。

   2.市对江北新区仅根据省确定事权进行补助,超过省标准部分和其他新增事权由其自行负担。

未纳入本次改革的共同事权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划分工作,原则上应按照本办法,结合各领域事权特点、属性和政策情况,在专项领域改革中予以明确。

(四)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在市对区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调整纳入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市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五)逐步推进区以下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各区应综合考虑包括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辖区实际情况,结合现行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区以下支出责任。区级政府可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街道(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各街道(镇)应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落实部门主体责任。市财政应在落实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负责加强对各区履行财政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定期评估标准及动态调整分担比例。市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项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事权划分清单管理,明确新旧事权界限、支出保障范围、支出标准及分担比例等,指导和督促各区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各区政府负责执行相关政策,确保本级应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市财政根据市基础保障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下达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各区财政要完整、规范、足额安排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及时向街道(镇)下达和拨付资金,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逐步实行对相关领域支出项目的清单管理,明确每项支出的保障范围、支出标准,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各区政府要按照省、市要求建立完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规范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基础支撑。各级相关部门要对基本公共服务数据广泛采集、及时上传、综合分析、深度加工,加强各部门各类业务数据的互联互通互用,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不同部门数据的比对、分析和加工利用,为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督提供数据保障,及时补丁政策漏洞,强化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绩效。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市基础保障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障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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