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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及办公厅文件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8 16:50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518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移交、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南京市域范围内,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违法用地,或政府投资项目违法用地且立项申报单位隶属于市级以下(含市级)管理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江北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相应执法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没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处置适用本规程。

政府投资项目违法用地且立项申报单位隶属于省级以上(含省级)管理的,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处置按照省以上(含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处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行业管理、有效利用、房地一体化处置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部门负责做好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工作。

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园区、平台、板块管委会(指挥部)或其指定的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接收单位”)负责接收没收建筑物,并组织开展对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 没收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执法部门应当在九十日内将没收建筑物移交。

第六条 没收建筑物根据投资主体和立项申报单位具体情况,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接收单位:

属于政府投资项目且立项申报单位隶属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没收建筑物移交相关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基础设施移交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移交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项目移交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邮电通信项目移交市邮电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殡葬、养老项目移交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其他项目移交市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政府投资项目且立项申报单位隶属于市级园区、平台、板块管委会(指挥部)及其部门管理的,没收建筑物移交市级园区、平台、板块管委会(指挥部)或其指定的部门。

属于政府投资项目且立项申报单位隶属于江北新区或区级以下(含区级)管理的,根据没收建筑物所在地移交江北新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

属于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没收建筑物所在地移交江北新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市级园区、平台、板块管委会(指挥部)或其指定的部门。

第七条 执法部门在移交没收建筑物时,应当填写《没收建筑物移交书》,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没收建筑物清单》。

《没收建筑物移交书》上应当载明没收、移交建筑物的理由和依据。《没收建筑物清单》上应当载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被处罚对象、处罚具体内容、没收建筑物所在位置、违法用地面积等信息。

《没收建筑物移交书》一式两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盖章。接收单位应当自收到《没收建筑物移交书》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接收并盖章。

第八条 没收建筑物移交后、依法处置前,接收单位可以委托或指定代管单位。代管单位应当按照接收单位的要求做好没收建筑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接收单位在接收没收建筑物后,可以对没收建筑物依法采取完善用地手续、拆除和安排临时使用三种方式处置。

第十条 接收单位制定没收建筑物处置方案,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发改、规划资源、房产、生态环境、城管、建设、消防、市场监管、财政、国资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没收建筑物所在地的镇街人民政府、园区平台等进行会商,综合判定拟处置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消防及建筑物质量安全等要求以及是否满足完善用地手续的前置条件,综合判定没收建筑物最终采用的处置方式。

第十一条 没收建筑物在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消防及建筑物质量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按下列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一)没收建筑物占用集体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二)按规定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的,在确定没收建筑物划转方案及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后,由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

属于政府投资且立项申报单位隶属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项目,由接收单位请示市人民政府确定该没收建筑物的划转方案及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属于政府投资项目且立项申报单位隶属于市级园区、平台、板块管委会(指挥部)及其部门管理的项目,由该市级园区、平台、板块管委会(指挥部)确定该没收建筑物的划转方案及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属于政府投资且立项申报单位隶属于江北新区或区级以下(含区级)管理的项目,由江北新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确定该没收建筑物的划转方案及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属于非政府投资的项目,根据没收建筑物所在地由江北新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或市级园区、平台、板块管委会(指挥部)确定该没收建筑物的划转方案及相关部门职责任务。

(三)按规定须采取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由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供地手续,附带建筑物出让。

第十二条 没收建筑物不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消防及建筑物质量安全等相关规定应当拆除的,由接收单位根据没收建筑物所在地报请江北新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或市级园区、平台、板块管委会(指挥部)组织拆除。

第十三条 没收建筑物满足环保、消防及建筑物质量安全规范,但短期内难以完善用地手续且不宜立即拆除的,接收单位可以安排临时使用。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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