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实行“阳光采购”。收集医疗机构所有在用药品、医用材料和需采购医疗器械目录,进行筛选,并实行专家委员会讨论审定制。对参选的医用物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资格认证,加强医用物资采购的准入管理和源头管理。同时,实行同一质量层次“最低价中标”原则,现场评审,结果公开。二是实行“制度管理”。对中选的药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价格报物价部门备案。各医疗机构对中选公司送达的医用物资进行验收后,将发票上报采购中心确认,由区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进行统一决算。同时,加强医用物资采购行为、价格执行和临床使用执行监督和管理,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和督促。三是实行“规范服务”。严格落实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等“三合理规范”,完善服务承诺、价格公示、投诉查实追究制度,开展卫生行风明查暗访活动,实现病人满意度 85%以上,投诉查处率达 100%。
(南京市监察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