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
市政协  
 
简体 繁体 ENGLISH 纯文字版
 
首页南京概况政务公开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生活资讯
站内搜索
政务公开
各类报告
政府工作报告
经济和发展计划报告
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
其他专题报告
扶贫
教育
社会保障
就业
医疗
土地征用
救灾
优抚
房屋拆迁
社会捐助
环境保护
公共卫生
安全生产
食品药品
产品质量
救济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提醒
政府提醒
中秋节假期9月13日到15日放假三天
[发布日期:2008-08-28] [字号:] [关闭窗口]
 

  中秋节放假三天  

  从9月13日到15日,9月1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    

  9月14日(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为法定节假日  

  9月1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9月15日(星期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今年中秋节从9月13日到15日放假三天。昨日本市有关部门发出提醒,用人单位在9月14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在9月13日和9月15日公休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同时,劳动部门提醒劳动者,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南京市旅游局提供)

 

 
联系我们 | 链接我们 | 法律申明 | 旧版回顾 | 纠错信箱 | 子网站排行 | 政府互联网站工作平台
Copyright 2009 Nanjing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webmaster@nj.gov.cn
苏ICP备0507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