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规定,从2008年9月1日起,我市将在全市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年减轻个体工商户负担12615万元,其中,个体工商户管理费8346万元,集贸市场管理费4267万元。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分别是从1983年和1987年开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至今已有20多年。目前,我市共有个体工商户约17万户,从构成结构来看,约90%左右为下岗工人、城市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民。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我市文明城市创建。
(南京市物价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