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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醒
出租车养路费征收标准近日调整
[发布日期:2008-08-13] [字号:] [关闭窗口]
 

  公路处养路费征收所消息,从本月10日起,对于一次性缴纳全年养路费的出租车,出租车公司只需提供“车辆退费清单”,个体出租车车主只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2008年养路费缴讫证复印件,就可以到我市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每辆40元的养路费退费。 

  近期国内油价不断上涨,我省为减轻城市出租车客运企业的负担,自今年7月1日起,将城市五座(含五座以下)的轿车型出租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由原200元/月.辆调整为了160元/月.辆。为进一步贯彻相关政策,省交通厅于近日颁布了《关于调整城市出租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对2008年实行一次性缴一年给予包缴优惠的出租车,原实行包缴优惠2个月的办法自2008年6月底终止,2008年7月开始按160元/月.辆缴费。每辆包缴出租车下半年退40元。对未实行包缴优惠的出租车,如果在2008年7月1日前已按原标准缴纳后续月份养路费的车辆,按40元/月.辆退费。

  据统计,我市约有近万辆出租车需办理相关退费,为积极应对此次退费高峰,我市养路费征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业务骨干对文件进行了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可行性操作流程,开发了此次退费专用查询、登记程序。目前南京市的出租车养路费退费工作现已正式开始实施,真正体现了养路费“应征不漏,应免不征”的征费宗旨。

(南京市交通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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