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
市政协  
 
简体 繁体 ENGLISH 纯文字版
 
首页南京概况政务公开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生活资讯
站内搜索
政务公开
各类报告
政府工作报告
经济和发展计划报告
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
其他专题报告
扶贫
教育
社会保障
就业
医疗
土地征用
救灾
优抚
房屋拆迁
社会捐助
环境保护
公共卫生
安全生产
食品药品
产品质量
救济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提醒
政府提醒
每月20日发放养老补贴
[发布日期:2008-08-11] [字号:] [关闭窗口]
 

宁财社〔2008〕59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南京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11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所指“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5年以上”是指申领人现已取得江南八区户籍且连续满5年及以上(包括本市其他区县原城镇户籍年限)。

  江南八区为: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

  二、《通知》中所指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包括:我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工资、养老金、生活费;遗属定期救济费;“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保养人员保养金(生活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含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生活困难补贴费;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三无”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民政“三无”人员供养待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及其他定期领取的养老保障待遇等。

  三、申请人申领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的情况在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有异议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重新审核,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对年龄及户籍有异议的,以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四、2008年6月30日前符合领取条件且申请当月仍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2008年12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的,从2008年7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养老补贴;2009年1月1日以后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的,从申请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养老补贴。

  2008年7月1日以后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2008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的,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养老补贴;2009年1月1日以后提出申请的,从申请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养老补贴。

  五、养老补贴银行卡或存折由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符合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条件的人员发放。

  六、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每季末月25日前向区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季度城镇居民养老补贴资金用款计划,同时将经财政部门确认的下一季度城镇居民养老补贴资金用款计划保送市企业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企保中心”)。企保中心对各区报送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于每季末前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于每季度初10日内核定用款计划,对已拨付资金进行结算,并将市承担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保障资金专户。各区财政部门每月15日前将款项拨付到区劳动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支出户。每月20日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区财政部门应当将城镇居民养老补贴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按城镇居民养老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将筹集的资金适时转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通过专户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

  八、享有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的人员,如因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享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或其他原因暂时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从不符合条件的次月起暂停发放养老补贴待遇。

  九、享受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的人员,如因死亡、出国定居、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领取条件的,从不符合条件的次月起终止发放养老补贴待遇。

  十、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生存验证工作参照企业退休人员生存验证办法,由企保中心每年4至6月统一组织开展;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验证的人员,暂时中止发放待遇。

  十一、对不符合条件冒领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的人员,一经查实,停止发放待遇;对已经发放的待遇,予以追回。

  十二、街道受理申请与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时间不同的,养老补贴待遇从申请的次月起发放。

  十三、其他区县可自行制定实施意见。

 

  附件:

  一、南京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申请流程

  二、南京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申请审核表

 

 二ОО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一:

南京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申领流程

  一、补贴申请

  从2008年7月起,符合领取城镇居民养老补贴资格的申请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现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到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南京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申请审核表》;如申请人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前往办理,其亲属需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进行代申请,并出具所在社区提供的代申请原因证明。

  二、资格初审

  (一)街道劳动保障所应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初审:

  1、申请人是否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

  2、申请人是否取得本市户籍连续满5年及以上;

  3、申请人是否享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等待遇。

  (二)街道劳动保障所初审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三)街道劳动保障所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人员的基本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同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对公示有异议的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形成初步意见后,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

  三、资格复核

  区劳动保障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年龄及户籍有异议的,以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四、待遇发放

  (一)申请人申报的资料经审核批准的,由街道劳动保障所通知本人领取养老补贴银行卡或存折。

  (二)申请人凭养老补贴银行卡或存折到指定的银行网点领取养老补贴。

  (三)养老补贴发放时间为每月20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联系我们 | 链接我们 | 法律申明 | 旧版回顾 | 纠错信箱 | 子网站排行 | 政府互联网站工作平台
Copyright 2009 Nanjing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webmaster@nj.gov.cn
苏ICP备0507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