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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醒
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正式申报材料上报时间延至8月25日
[发布日期:2008-08-08] [字号:] [关闭窗口]
 

各区县科技局,产业(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2008〕1号)文件精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开展2008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国家级高新园区内企业)注册一年以上,2007年以前(含)被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目前仍处于原认定有效期内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一)材料内容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4.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编制要求

  1.申报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2.所有申报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材料装订顺序为:

  (1)总目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6项认定条件,归类有关证明材料并按次序逐一进行证明。

  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的证明材料;参与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单独提供,不与企业申报材料合订。

  四、申报程序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认定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并于8月7日前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到各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汇总后于8月8日前统一报送到南京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我局将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企业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通过初审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协调小组办公室对企业身份进行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3.网上提交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系统要求提交材料给协调小组办公室。

  4.报送纸质材料。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九份)及中介机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一式五份)于8月15日前统一报送到我局委托受理单位——南京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其他事项

  1.为提高申报材料的质量和水平,切实把握认定条件和标准,各主管部门应做好辖区内企业的政策和业务培训,认真辅导企业组织申报材料,并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

  2.每家申报企业须交300元专家咨询费用,由各主管部门代收后一并送至南京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3.申报过程中的问题或建议,请与我局高新技术与民营科技管理处联系。 

  南京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民营科技管理处联系人:刘卫卫

  联系电话:83639281、83639282(FAX)

  联系地址:成贤街118号南京科技中心616室

  南京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联系人:沈国栋、朱兆熙

  联系电话:83226356、57715705

  联系地址:成贤街118号南京科技中心518室

二○○八年八月四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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