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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醒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08-07-03] [字号:] [关闭窗口]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1990年5月22日原交通部公布的《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和2001年2月14日原交通部公布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该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经营资质审批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集中梳理,规范了经营资质审批的各个环节,为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重点强化了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准入后的监管,完善了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

  此外,为解决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资质后不能保持的问题,《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对取得经营资质后不能保持,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审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还对其他违反经营资质管理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近期,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将组织专题培训,确保该法规贯彻执行到位。(局信息中心摘编)


 
(南京市交通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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