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批准,我市调整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市本级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的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下限,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具体标准为1369元/月;上限仍为8115元/月。市本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81元确定,下限维持上年水平不变,即月缴费基数为1387元,月缴费额为277元。参加市本级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其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同步执行。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0元。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